不執行法院撫養費判決的該采取下列辦法進行處理:
1、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兩年內,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后,應當依相關法律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
法律分析:這個是可能改判的。夫妻離婚以后,孩子的撫養權是可以根據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或情況發生改變而變更的。提出子女撫養權變更的建議后,可以先跟另一方協商一致,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可以選擇上訴改判。擁有撫養權的一方因自身患有重大疾病或殘疾沒有能力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環境;擁有撫養權的一方長期在外工作不歸家,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或者是有虐待子女的行為,無法讓孩子身心健康地成長;法院撫養權歸屬是基于充分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因而假使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提出要變更撫養權,隨另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具備照顧子女的能力和條件,可予準許;有其他正當理由,可以收集相關證據,提出撫養權上訴改判。滿足以上任一條件均可提出撫養權上訴改判。但上訴改判后法院會重新根據“子女最大利益原則”來判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哪一方的條件和能力更能為孩子提供身心健康、良好成長的環境,就更有可能獲得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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