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方去世,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起訴離婚后另一方死了怎么辦
起訴離婚后另一方死了怎么辦解答如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另一方一般可以采取以下兩個途徑解決離婚事宜:
一、直接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4條明確指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將訴訟文書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無論被告看到與否,均視為送達,在規定的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即可缺席審理,缺席判決。
二、可以對下落不明的人申請宣告失蹤或申請宣告死亡以達到解除婚姻關系的目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人民依法受理宣告失蹤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為3個月,公告期滿仍無音訊的,人民將作出宣告失蹤的判決。夫妻中的一方被宣告為失蹤人后,另一方再向人民提起離婚訴訟,按照《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23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人民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限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人民作出宣告死亡的判決。夫或妻中的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自動解除。
找不到對方,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都能達到離婚的目的,但是在財產分配方面產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缺席判決離婚的,會依據《婚姻法》規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最常見的就是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失蹤人的財產依法由他人代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同于事實死亡,因此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會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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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死后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共有財產死后財產如何分配 由此可見,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 夫妻共同財產 都是死亡一方的遺產,而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才為死亡一方的個人遺產。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婚姻法 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資 、獎金。 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繼承人 順序 根據我國《 繼承法 》第10條的規定,我國的 法定繼承 分為兩個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 贍養 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 繼承權 或被剝奪繼承權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能繼承遺產。 對夫妻一方死后, 共同財產 分配的問題,首先共同財產中夫妻間是需要進行分割的,一般按照平均分配的比例,分配后的一半歸活著的一方,另一半有繼承人來進行繼承,如果是有 遺囑 按照遺囑中的繼承人來進行繼承,沒有遺囑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順序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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