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具體有哪些規定?下面跟小編來了解一下!產假假期(一)正常分娩的,休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二)難產或者實施剖宮產手術分娩的,增加產假15天;(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休產假15天;(五)懷孕滿4個月不滿7個月流產的,休產假42天;(六)懷孕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休產假98天;(七)《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產假。經期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懷孕期懷孕期(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將其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的產前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三)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經本人提出,為其調整適宜的勞動崗位;(四)對懷孕不滿3個月且妊娠反應嚴重,或者懷孕7個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安排其休息1小時;(五)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哺乳期(一)不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二)實行工作量定額的,相應減少其工作量。(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其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開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為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更年期女職工更年期綜合癥癥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崗位工作,申請減輕工作量或者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和實際情況給予適當安排。婦科檢查婦科檢查用人單位應當每1至2年為女職工安排1次婦科疾病檢查。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客觀:女職工三期保護,指孕期、產期、哺乳期保護;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女職工在休產假和哺乳假期間影響工資晉級的,在產假、哺乳假期滿后,經單位考核并試工合格的,應當予以晉級,補足晉級工資;經單位考核或試工不合格的,由單位安排適當的工作,保留原工資等級。女職工因產前檢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女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依法享受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女職工執行計劃生育政策應享受獎勵或違反計劃生育規定應予處罰的,其懷孕、生育期間的待遇,按照計劃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北京市還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律師提醒:用人單位應注意,在女職工三期內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即使該職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但是如果女職工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對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知識延伸——女職工三期保護具體規定根據《勞動法》第29條之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為了確保女職工的權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6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原勞動部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和《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均規定: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的,應自動延續到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產期:《勞動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哺乳期:《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規定,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秳趧臃ā泛汀杜毠趧颖Wo規定》中還規定了,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孕期:《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杜毠趧颖Wo規定》還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和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還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客觀: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頒布施行《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的公告,閩常[2004]19號《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4年12月3日通過,已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12月6日福建省企業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2004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為維護企業女職工(以下統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權利、勞動安全與身心健康的特殊保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各級地方(產業)工會、婦聯組織對本條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第四條用人單位在招工和裁員時,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視女性。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女職工的勞動權利,改善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納入企業集體合同,并根據本單位實際,建立相應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負責。用人單位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協助和監督本單位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依法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女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第七條用人單位每兩年至少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作業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女職工本人。第八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下同)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第九條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經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視具體情況安排其適當的工間休息。第十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哺乳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正在從事的,應當予以調整。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者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應當酌情延長),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者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第十一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第十二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由用人單位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有從事人工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證明,享有產假。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產假為十五天至三十天;懷孕三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四十二天。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產前假。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生育保險,如實申報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并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納的生育保險費轉入生育保險基金帳戶。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加強管理,??顚S?,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四條女職工在法定產假期間,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按月發放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為上年度本企業職工月人均繳費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女職工生育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分娩的失業人員,失業前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可以向所在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當于本人三個月失業保險金的生育補助。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尚未辦理生育保險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其法定產假期間生育津貼,并按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支付女職工生育的相關費用。第十六條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七條負責勞務派遣的單位,在與接收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管理責任。第十八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女職工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工會、婦聯組織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婦聯組織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控告和檢舉,支持和幫助女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補繳所欠金額,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滯納金。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征繳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第二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權按下列辦法處理:(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警告、處以罰款;(二)造成女職工經濟損失的,責令賠償;(三)造成女職工身體傷害的,應當依法進行工傷認定,責令賠償,并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支付生育保險金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有關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部門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處理。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第二十四條本條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包括:女職工依法享有休產假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約;以及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輕孕期內女職工的勞動量或者為其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等。
產假相關待遇:
1、工資待遇:女職工產假或者男職工陪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2、產前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眴挝徊粦斠源藶槔碛煽郯l工資,也不能將產檢按病假、曠工處理。3、產后哺乳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九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錄(聘)用女職工時,依法與女職工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勞動(聘用)合同中應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明確不得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規定,并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指自嬰兒出生之日起至滿一周歲止)內,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勞動(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除女職工本人提出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外,勞動(聘用)合同的期限自動延續至孕期、產假、哺乳期期滿。
工資福利保護
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職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
不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歧視女職工。不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限制女職工參與上述活動。
婦女節(3月8日),女職工放假半天。
單位在發展的同時,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持續改善女職工工資福利待遇,不斷提高女職工權益保障水平,促進女職工共享發展成果。
加強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在生產發展的同時,投入專項資金,通過建立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定期組織女職工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女職工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關愛更年期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嚴重更年期綜合征的,經治療效果仍不明顯,且不適應原工作的,應暫時安排適宜的工作。
對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持零容忍態度,明確禁止性騷擾的具體行為,健全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制度,完善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加強對消除性騷擾的宣傳、教育和培訓,通過開通熱線電話、意見箱、電子郵箱等多種形式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依據專門制定的消除工作場所性騷擾制度對反映問題妥善處理,并對女職工提供心理疏導和依法維權的支持,積極創建安全健康舒心的工作環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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