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為了使人口增長的速度與經濟發展的速度相協調,國家是規定了社會撫養費的,若違反了計劃生育的相關規定,是要交社會撫養費的。一、如何征收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機關是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受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也可在委托權限內,以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是:1、調查取證征收機關發現公民有違法生育嫌疑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征收機關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調查應當制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對當事人不符合規定生育的調查取證可從以下搜集證據材料:(1)小孩的戶籍申報證明;(2)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醫療機構出生兒報告單等證明材料;(3)小孩的預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記證明;(4)育婦的近期生育史的檢查鑒定;(5)小孩與當事人的親子鑒定;(6)小孩與當事人的合影照片;(7)服務所或醫院男、女結扎等檔案材料;(8)其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音像資料等。以上證據材料均要在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告知書”之前搜集到位。2、告知權利調查終結,征收機關負責人應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征收機關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告知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利的除外)。征收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征收機關應當采納。3、作出決定確有違法生育行為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作出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征收機關決定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制作征收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必須蓋有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并載明下列事項:(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地址;(2)違法生育的事實和證據;(3)對當事人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法律依據和征收數額;(4)代收社會撫養費的金融機構名稱和繳納期限;(5)不服征收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6)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名稱和作出決定日期。4、送達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交會男女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征收機關應當在7日內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征收決定書分別送達男女當事人。送達征收決定書應當填寫送達回證。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5、執行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征收決定書送達后30日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養費的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社會撫養費怎樣計算?1、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但生育時已達到法定婚齡,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個月內補辦結婚登記的,不予征收;2、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所在地縣(市、區)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民年人均純收入(以下簡稱計征基數)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高于計征基數1倍以上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家庭年實際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每再多生育1個子女的,依次遞增5倍征收社會撫養費;3、符合本條例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領生育證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三、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注意事項有哪些?繳納社會撫養費注意事項:1、必須由本人親自來繳納(做筆錄及簽字蓋章)2、繳納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復印件各一份: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及戶口本3、如果還未辦理結婚證的,須由村提供婚育證明。4、繳納完社會撫養費后,須交收據發票復印件一份。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按照本法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下簡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權利,同時應當依法履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其生育行為應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的規定。第三條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條例》規定生育(以下簡稱計劃外生育)子女的公民,以及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四條省、設區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工作。第五條城鎮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本縣(市、區)沒有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統計數字的,可以本設區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實際可支配收入為計征基數。農村居民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以縣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當事人計劃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縣(市、區)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純收入高于前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以實際純收入為計征基數。當事人實際可支配收入、實際純收入,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核實;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第六條計劃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3 5倍征收;(二)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未申請領取《再生一胎生育證》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三)符合《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但經查實,進行了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引產后,再懷孕生育的,按第一項規定的標準征收;(四)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一方或者雙方未達到法定婚齡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五)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雙方均已達到法定婚齡,但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懷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六)重婚生育、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按本辦法規定的計征基數的7倍征收。第七條未達到《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間隔期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下列標準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一)生育婦女年齡未達到25周歲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二)生育婦女年齡為25-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4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3間隔期達到2周年、不滿3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20%征收; 4間隔期達到3周年、不滿4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三)生育婦女年齡超過28周歲的,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按照下列標準征收: 1間隔期不滿1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30%征收; 2間隔期達到1周年、不滿2周年的,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10%征收。第八條計劃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據不同情形,從第二胎開始,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或者第六項規定標準的2倍向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第九條為他人計劃外生育提供幫助而非法收養子女的,對非法收養人,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標準的50%征收社會撫養費;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計劃外生育的具體情形,按本辦法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十條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當事人一方為城鎮居民,另一方為農村居民的,分別按各自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第十一條計劃外生育子女3個月以內未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的,屬于隱瞞計劃外生育行為,對計劃外生育的雙方當事人,按應繳數額的110%征收社會撫養費。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及時報告計劃外生育行為,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當事人隱瞞不報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主動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第十三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征收決定應當蓋有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印章。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征收機關)在作出書面征收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征收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征收數額。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第十四條流動人口計劃外生育子女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辦理。對征收管轄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定管轄權。第十五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決定,自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征收機關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第十六條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的,應當自收到征收決定之日起30日內,通過其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向作出征收決定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分期繳納的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實際收入狀況及履行能力證明;(二)分期繳納的具體計劃;(三)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分期繳納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第十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和當事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準分期繳納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通知當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不同情況,在作出的批準分期繳納的決定中,明確分期繳納的期限、金額等事項。分期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于應繳社會撫養費總額的30%。第十九條征收機關征收社會撫養費,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撫養費收據。征收機關應當建立社會撫養費征繳分戶臺賬。第二十條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征收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征收機關依法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及滯納金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全部上繳國庫,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供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配合征收機關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第二十五條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或者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的,依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處理。第二十六條截留、挪用、貪污、私分社會撫養費的,依照刑法關于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二十七條征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想知道社會撫養費多少的朋友可參考以下內容:公民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養子女的,均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夫妻雙方實際總收入計算,其中:農村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實際收入低于本縣(市、區)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縣(市、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具體征收標準如下:(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條件,未達到規定的再生育年齡或生育間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三)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總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違法多生育子女的標準征收;(五)因實施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謊報嬰兒死亡或遺棄、買賣、殘害嬰幼兒后違法生育的,按違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標準的二倍征收。社會撫養費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受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征收。設區的市屬農(林、牧、漁)場的計劃生育機構,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委托,應當按法定程序辦理《征收社會撫養費授權委托書》,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征收社會撫養費。流動人口違法生育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由生育行為發生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生育行為發生地未發現的,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地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征收。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客觀:社會撫養費,是指為調節自然資源的利用和保護環境,適當補償政府的社會事業公共投入的經費,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費用。社會撫養費屬于行政性收費,具有補償性和強制性的特點。2002年8月2日,國務院經國務院令第357號公布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征收社會撫養費問題作出了規定。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非法收養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相關知識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二)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一方是農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鎮人口的,以城鎮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標準計征社會撫養費。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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