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社會棄嬰:無子女證明;收養人情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撿拾棄嬰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及撿拾人證明和身證;收養人健康證明(市職業病院);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2、收養喪失父母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收養人情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收養人健康征明(市職業病院);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3、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社會福利機構監護報告; 法定代表人 同意送養意見;法定代表人戶口本、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同意送養登記表及第1條中(2、 3、 5、 6、 7)條等證明。 4、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特困證明; 收養協議書 ;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書;一方死亡需提供死亡證明和第1條中(1、 2、 3、 5、 6、 7)條等證明。 5、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子女: 親屬關系證明 ;收養協議書;生父母同意送養意見和第1條中(1、 2、 3、 5、 6、 7)條等證明。 6、收養殘疾兒童:殘疾兒童病情簽定(殘聯標準);收養人情況證明;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收養人健康證明(市職業病院);收養人、被收養人1寸照片各一張,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張;填寫收養登記《申請書》。 7、收養父母無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的子女:未成年人的須有撫養義務人和監護人同意送養協議;由法院出具的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村、居委會、生父母單位、民政部門有撫養義務的 監護人證明 及第1條中(1、 2、 3、 5、 6、 7)條等證明 8、華僑、港、澳、臺居民辦理 須出具國外居住證明。護照、港澳臺 居民身份證 、回鄉證(旅游證);港澳臺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有關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華僑應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法律客觀:收養手續需要哪些資料:一、收養社會福利院棄嬰所需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收養人常住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子女情況的證明;5、收養人(雙方)健康檢查證明;6、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一張;7、在縣級以上報紙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二、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需要的證明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三、收養社會棄嬰需要的證明材料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夫妻雙方提出書面申請;3、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女情況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4、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證明;5、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附撿拾經過,撿拾經過須有兩人證明);6、收養人雙方健康體檢證明;7、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公告》;8、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9、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單身免冠二寸照片各一張,合影二寸照片二張。四、去民政部門辦理收養手續需要的材料(1)審批表一式兩份;(2)單位(或社區)婚育證明,且負責人簽名;(3)男女雙方申請;(4)結婚證復印件及原件;(5)男女雙方戶口簿復印件及原件;(6)兩個縣區以上醫院不能生育的證明。
法律分析:申請:收養人夫婦二人皆需到場辦理手續,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手續,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以及收養人所處單位或村委會、居委會基本情況有效證明,便于登記部門核對和確定收養資格和收養意愿。
將證明相關證明和資料提交給登記部門,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收養申請書》。
審查:這是整個登記工作的重要環節,登記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完善的審查,申請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條件。
登記:經過審查并了解申請人、孩子以及送養人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即可頒發領養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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