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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債務怎樣承擔(夫妻債權債務處理怎么進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9-05 20:09:22

夫妻共同承擔債務的法律依據

夫妻債務共同償還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借的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在實體上認定債務是夫妻個人債務,則應由一方單獨承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個人名義因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超過家庭負擔的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為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為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一、離婚后如何不承擔債務?
離婚只要證明夫妻一方所借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也就可以不承擔債務了,一般有以下幾點證據可以證明: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后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離婚的時候除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劃分外,還有夫妻共同債務要進行處理。法律上對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是有相應的界定,那么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呢?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

   一、夫妻共同債務該怎么界定

   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

   認定個人債務的幾種情形:

  第一,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如果夫妻雙方對此無異議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對此有異議的并能證明此債務為一方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的,則為個人債務而非夫妻共同債務;

  第三,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的,另一方有異議但無證據證明為一方的個人債務時,一方應當證明舉債的原因,如果能證明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義務、贍養義務所負債務的,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不能證明的,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二、法律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由此可看出,“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如果經過界定,確定這是一筆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共同承擔這筆債務,不能夠推卸到對方的身上。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

   一、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2、根據《民法典》第五十六條 【債務承擔規則】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戶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戶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什么是夫妻財產制

  1、夫妻財產制,是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夫妻財產制有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之分。法定財產制,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后未對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當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

  3、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以約定的方式,選擇決定夫妻財產制形式的制度。根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和特點,又可以將夫妻財產制分為統一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聯合財產制等。

  怎樣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3

   一、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呢

  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分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怎樣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為了規避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可以事先到公證處簽訂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協議,并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具體公證細節、需提供材料,咨詢當地公證處。建議盡快辦理,如不公證,僅對你們兩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協議不公證,債務仍是共同債務。

  在執行程序中,對于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義務主體

  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為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盡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

   三、怎么舉證不是共同債務

  1、出示借條。

  2、應盡量陳述出借款款項的來源、交付過程等等。

  3、證明債務確實存在后,還需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醫療、共同投資等)。

  4、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夫妻單方面借錢是不是要共同的承擔?

一、夫妻單方面借錢是不是要共同的承擔?
能證明是個人債務的話,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
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是,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該條雖推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發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同時還規定了例外情形,即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之規定。
該款規定的例外情形是否存在,需要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起訴抗辯、法庭審理、舉證質證等訴訟程序,最終由法院作出裁判進行認定,顯然在執行程序中是不能認定該例外情形是否存在。因此在執行程序中依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徑行認定夫或妻一方作為共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從而追加夫或妻一方作為被執行人缺乏法律依據,不應直接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而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在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進行。
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些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認為是單方債務的舉證責任
對于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即舉債者認為屬于共同債務,而另一方認為屬于舉債者個人債務,應當由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屬于共同債務,則應當認定為舉債者個人債務。
但對下列情況,其舉證責任分配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則可有例外:
(1)舉債方認為是夫妻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主張是共同債務,由主張是另一方個人債務的舉債者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債者不能證明是另一方個人的債務,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不宜認定為舉債者的個人債務。因為另一方承認是共同債務,可視其對共同債務的自認,按其自認確定為共同債務。
(2)互相認為是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都應舉證。由舉證不能的一方承擔不利后果。雙方都不能舉證證明屬于對方對方個人債務的,由舉債者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即由舉債者個人承擔債務。這實際上就是由舉債方承擔舉債不能的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夫妻單方面借錢不知道這筆錢的一般就會個人來進行承擔所有的債務,而且也是屬于個人的債務,夫妻的債務都是會有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解決,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
延伸閱讀:
夫妻債務一方不知情,還有義務還嗎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夫妻債務是共同償還還是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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