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的原因有哪一些
(一)被 監護人 方面的原因: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被監護人的精神病已經治愈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被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被監護人的父母的恢復; 5、因配偶擔任監護人的,因 離婚 而終止。 (二)監護人方面的原因: 1、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等等。 《 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具備哪些情形,監護關系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獲得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在未成年人成年取得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成年精神病人恢復健康狀態時,監護即告終止;
2、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監護人或被監護人一方死亡的,監護關系不復繼續,當然終止;
3、監護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為條件,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也即喪失監護能力,監護關系理當終止;
4、監護人辭去監護。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辭去監護。在 指定監護人 ,辭去監護須經協商或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擅自辭去的不發生辭去效力;
5、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監護人不履行監護義務或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經 利害關系人 申請,可由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
以下情況允許解除監護關系:
1、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
綜上所述,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出于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于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有哪些情形才能解除監護關系?
以下情況允許解除監護關系:
1、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什么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八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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