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孤兒的條件和流程
法律主觀:
收養 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 撫養 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國領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
中國領養孩子需要具備的條件有以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能夠獨立開展民事活動,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周歲,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齡人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沒有孩子,但收養孤兒或殘疾兒童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此限制,收養三代以內同齡旁系血親的華僑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然有孩子,但孩子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不能履行贍養義務的,也可以收養一個健康的孩子;
4、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果有合法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可以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支出。
領養證辦理流程:
1、領養證的辦理是需要當事人親自辦理手續;
2、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健康證明等資料;
3、將證明相關證明和資料提交給登記部門,提交材料后,要按照要求認真填寫收養申請書;
4、進行審查,審查完畢以后即可頒發領養證。
領養孩子需要的材料如下: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3)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綜上所述,中國領養孤兒需要的條件是收養人只有一名子女或者沒有子女、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沒有違法犯罪記錄、年滿三十周歲等情形即可辦理收養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收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和手續
一、領養孤兒需要的條件和手續
(一)領養條件:
1、夫婦雙方均年滿30周歲;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夫婦雙方收養意見必須一致;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兒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年齡不滿14周歲。
(二)申辦手續:
1、收養人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原因和目的,對被收養人不遺棄、不虐待,撫養其健康成長的保證;
(2)護照和海外居住證明;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香港同胞回鄉證;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澳門同胞回鄉證;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簽發或簽注的在有效期內的旅行證件;
(3)經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國家主管機關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證人證明的或澳門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或經臺灣地區公證機關公證的,關于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4)意愿書。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以上的,須提交本人愿意被收養的意愿書。
(5)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2張(彩色或黑白均可);
2、送養單位應提交的證件、證明:
(1)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的原始記錄和集體戶籍證明;
(3)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孤兒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
(4)棄嬰公告;
(5)兒童醫院出具的被送養人送養前的健康檢查或病殘證明;
二、孤兒院領養孩子要錢嗎
我國法律對于領養孤兒沒有費用的要求,因此,領養孤兒只要符合了法定條件就可以了,不需要額外繳費。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六條 收養孤兒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滿30周歲收養孤兒既然是為了養子女的利益,為了使被收養人得到良好的撫養教育的環境,因此,收養孤兒收養人必須是成年人,而且還必須達到一定的年齡段。
(2)無子女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有無子女者,才能通過收養途徑來收養子女。收養孤兒收養人無子女,主要是指夫婦一方或雙方無生育能力而沒有子女、或者婚后無意生育子女以及單身無子女者。
(3)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收養孤兒收養人應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是由收養的目的所決定的。這種能力包括撫育被收養人的家庭有較好的居住條件和生活條件、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等,以確保養父母能很好地履行撫養和管教養子女的職責。
(4)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養父母身體健康也是建立良好收養關系的一個基本條件。收養子女的養父母,必須是不存在精神和智力障礙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且不患有不利于收養的各類傳染病。
孤兒院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條件
孤兒院領養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收養人符合孤兒院領養小孩的條件、準備好相關證件后即可向領養登記機關申請領養小孩。領養登記機關收到領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領養登記,發給領養證,領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領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除了收養人要滿足條件外,作為被領養的孩子也有一定的條件要求,一般孩子年齡比較大的話,則往往就是不允許被領養的。
當然,要建立合法的領養關系,還需要辦理領養手續或者進行公證,否則成立的也僅僅是事實領養關系。
需要攜帶的證件:
1、夫妻雙方有效身份證。身份證的信息要和戶口本上的信息一致,同時建議辦理上戶的父母多帶幾份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因為派出所可能會要求留底。
2、夫妻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如果夫妻雙方的戶口不在一起,雙方可以自行選擇讓孩子跟著父親的戶口還是母親戶口,落在哪方戶口就要去哪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上戶手續。
3、醫院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
4、《新生兒入戶通知單》。這個證明需要家長帶著事先準備好出生醫學證明,到所在的居委會開具。
5、蓋有街道計劃生育部門準予入戶章的生育服務證(此證由計劃生育部門簽發)。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的孤兒落戶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后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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