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廣泛收集間接證據形成證據鏈
婚外情案件中,取證是一個讓很多當事人為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證據幾乎不可能。所以,就要盡可能多地搜集間接證據,如查看電話通話記錄、短信內容、往來書信等,最好能拍攝取得影像資料。如果配偶與情人在外面購房或租房同居,當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產公司買房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還有,如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機關的證明等。能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對打贏官司至關重要。
自家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證過程中,當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當事人不能將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眾中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否則,對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異地“捉奸”可求助“110”
當事人不能為了掌握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證據,而擅自闖入他人住宅進行取證。因為這樣取證的方式不合法,可能會引發私闖民宅侵權問題。遇到這類情況,當事人如能確定老公與第三者同居,最好的辦法就是撥打“110”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后進行詢問筆錄,從而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事實,這樣的證據法庭一般會采納。
公共場所取證可被法院采納
當事人在公園、電影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隱私,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也較大。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婚內出軌如何取證
1.捉奸在床最好找人陪同
①陪同的人,日后可作為證人。
②最好邀請二到三個愿意出庭作證的人一起前往,并用照相、錄音、攝像等方式作好影像記錄。
③侵犯隱私權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④隨意把小三的照片等信息公開,有侵權的風險。慎用!
2.多收集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間接證據包括的內容很多:
如:QQ或微信聊天記錄、電話記錄、短信內容、電子或紙質書信、兩人在公共場合較為親密的照片、一起旅游的合影、租房合同、水電費記錄單、開房記錄、票據、村(居)委會、派出所的證明等等。
3.監聽監視注意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權
①在自己的車內、家里可安裝攝像頭,假意自己不在,離開一些時日錄音錄像。
②再次強調:去其他場合,在別人家安裝攝像頭等有侵權的風險。這樣的證據的合法性會被質疑而不予采信。
4.適當借助公權
①當事人擅自闖入他人住宅取證,一方面可能引發侵權責任,另一方面也可能會導致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信,或者證明力低下等。
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借助公權介入。比如說發現配偶與異性去賓館開房時,可以選擇報警,向警察說明自己懷疑配偶嫖娼,警察出警后得到的筆錄就可以作為配偶出軌的證據。
5.留下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書面證明
①在婚外情被曝光后,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在日后訴訟離婚時,可以作為證明其為過錯方的證據。
②要注意書面材料一定要保留原件。
一、女人有外遇如何去調查取證
1、復制電話卡
如果要調查女人有外遇,切勿去打草驚蛇,以免去弄巧成拙,讓事情變得一發不可收拾。先將女人的電話卡復制一張…很安全什么信息都知道…如果你的老婆真的出軌了,不可能會發生一次就沒后戲的。
2、跟蹤
像電視中的情節一樣,隨便找個借口去說你不在家,然后悄悄地跟著她。不過千萬別被老婆發現了,跟蹤畢竟是比較不光彩的事情,也不要因為跟蹤后,看見她和男人在一起,就頭腦發熱的沖上去就理論,一定要理性辨別一番,或許她只是和男性朋友一起,而有什么隱情是不想讓你知道呢?還是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誤會。
3、錄音
其實女人外遇弄證據很簡單,一般照相什么的你是都弄不到的,那就是給她錄音,計劃好和她談一次,準備好錄音的東西,套她讓她說出實話,她不知道你錄音了,應該是會說的!這難道就是證據?
4、查看短信
有些時候女人會將自己的出軌短信遺留在手機里,可以趁著她睡覺或者是洗澡的時候查看她的短信。如果女人有外遇是真的,她不會將手機放在你易接觸的地方,你偷看的幾率會很少,而且她也不會蠢到不設密碼,所以需要你自己創造機會,或偷偷記住她的密碼。
二、外遇調查取證的注意事項
1、“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調查突然的去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就會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其實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是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是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是會對其生活作風的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其實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4、雙方互相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的證據是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是先予以公證,再去提交法院為宜。
5、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是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是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去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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