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離婚后孩子撫養權變更
1、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準許。
2、一方要求變更。凡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能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變更撫養權的具體方式
1、夫妻雙方離婚時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離婚后欲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可通過以2下方式進行:
(1)雙方就撫養權變更事宜協商一致,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后,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2、通過訴訟方式變更撫養權的法定條件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若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患病、傷殘,必然會導致疏于照顧、教育子女,從有利于子女的角度出發,若目前享有撫養權一方已不具備撫養能力,應當變更子女撫養權,由具備撫養能力的一方撫養。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由于部分夫妻離婚爭奪撫養權的目的是為報復對方,或通過爭奪撫養權的方式以獲取更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其實現目的后當即對子女不聞不問。此時,另一方可以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3) 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對于八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應當聽取子女的意見。若在離婚時不滿八周歲,子女在滿八周歲后明確表示愿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可以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三、法院判決撫養關系變更考慮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
(1)子女撫養關系的確定和變更,需要以子女利益最大化為原則。綜合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生活習慣及撫養意愿等。子女撫養意味著需要給子女提供相當的物質生活、教育資源,撫養一方的經濟條件是必須予以考慮的,雖然未直接撫養的一方會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是實際中直接撫養方的經濟條件,還是必須予以考量的因素。
(2)其次,撫養方的生活環境及生活習慣。子女的撫養不僅限于物質生活,還有精神層面的撫養。對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三觀的養成離不開父母的言傳身教,日常的生活環境、生活習慣將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不可磨滅的影響,所以望取得子女直接撫養權的一方,需確保子女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和習慣。
(3)再次,父母的撫養意愿。是否具有養育子女健康成長的強烈愿望,對子女的成長至關重要。不乏有父母為了賭氣而爭奪子女的直接撫養權,實則對子女的生活、教育漠不關心,所以,法院也會據實核查雙方的撫養意愿。
2、尊重子女意愿原則
根據《民法典》規定,8周歲以上的子女愿意跟隨一方生活,且該方有撫養能力的,應予變更子女撫養權為該方。一般而言,雙方都有撫養能力的,法院會優先考慮8周歲以上子女的意愿,盡可能讓子女與其喜歡共同生活的一方直接生活,以讓其能從變更撫養關系中獲得父母更好的照料,減少父母離異對其心靈造成的創傷。
四、撫養權變更公證
1、變更撫養權公證,必須由被撫養人父母雙方申請。根據有關法律,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
2、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薄、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薄、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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