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一般應該是其父母。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那么以下人員或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并且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組織。
確定監護人的順序如下: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近親屬,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關系密切的其它親屬、朋友。
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當地的民政部門。
擔任法定監護人需要具有監護能力,認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主要根據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系狀況等因素確定。另外,還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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