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
干涉婚姻自由的兩種主要形式是:包辦婚姻,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買賣婚姻,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括法律分析:
1、犯罪主體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2、干涉婚姻自由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權利。3、干涉婚姻自由罪在客觀方面必須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是本罪構成的前提條件。一般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和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 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 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三)子女 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五)干涉 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離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衍生問題:
結婚領證需要什么資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需要準備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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