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承諾書實際上是合同的一種,合法訂立的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結婚承諾書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要求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守信的原則,只要承諾人在書寫承諾書的時候,不存在受到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承諾書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且還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2、雙方具有訂立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3、結婚承諾書能夠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簽訂承諾書,應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系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為了更好的經營夫妻婚姻生活,可能有些夫妻會寫婚姻保證書,婚姻保證書的內容有很多種,需要注意的是,婚姻保證書是不能涉及到孩子撫養權和人身權利的。一、婚姻內的保證書有效嗎婚姻保證書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無效事由就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保證書屬于合同的一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并且沒有法定的無效事由,就會發生法律效力。法定無效事由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二、婚姻保證書怎么寫具有法律責任婚姻保證書具備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時,具備法律效力。具體條件如下:(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三、怎樣結婚保證書怎么寫?甲方(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乙方(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為了確保甲乙雙方美好的家庭未來、確保家庭安定團結,更好地哺育后代,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1、甲方與乙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彼此要以尊重、寬容、平等的態度生活生存,為家庭完好做出貢獻。2、甲方應當關心乙方、保護乙方、疼愛乙方,適當購置配送適量的心意物品或交付金錢貳仟元左右(2000元左右)。3、禁止甲方對乙方采取暴力、冷暴力、污蔑等行為。4、雙方應履行家庭義務、夫妻義務,除特殊原因外,彼此應積極配合。5、.雙方禁止賭博、吸毒、包二奶、重婚、嫖娼、有婚外性行為、曖_的關系和其他違背婚姻法律、法規和道德的行為。6、甲方必須經常和乙方進行多方面的溝通交流,促進家庭和諧發展。7、除出差、探親,旅游外,雙方不得夜不回家,不回家晚上應互通電話告知原因和互報平安!8、雙方有保持身體健康的義務,生病、住院應相互關心和扶助!9、雙方尊重孝順公婆、岳父母、贍養父母,關心姐妹弟,父母生病要及時送醫院救治。10、雙方財務公開,家庭的存折應妥善保管,重大款項借款或支出需經雙方同意。11、雙方都有責任將下一代哺育好,培養高尚的人格和情操。12、雙方應在有時間的情況下多抽時間陪伴雙方的父母,給下一代做個好榜樣。13、雙方若有本協議第三、四、第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無過錯一方有權選擇是否解除婚姻關系,并且無論作何選擇,過錯方應當同意。若無過方選擇解除婚姻關系,過錯方不得享有對婚生子(女)的監護權,所有財產歸無過錯方,過錯方凈身出戶;若乙方選擇維持婚姻關系,甲方按照本協議自覺執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14、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父母各執一份,行政監督人一份。15、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如果自愿簽署的,且沒有顯失公平,并且不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的一般認為有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保證書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則具有法律效力:1、該保證書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案情】張某(女)與王某(男)于2008年3月結婚,2009年4月生下一男孩王某某,為照顧小孩張某從單位辭職,張某擔心自己辭職后以后生活沒有保障,遂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保證書,保證書中寫明若因男方的過錯而導致離婚,則男方自愿放棄一切財產,凈身出戶,并且放棄小孩的撫養權,王某考慮后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寫下具有以上內容的保證書,2014年7月因為王某外遇,張某要求離婚并按照保證書中的要求凈身出戶,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王某同意離婚,但不承認保證書的效力,張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對保證書的效力予以認可。【評析】筆者認為,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撫養權的約定則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二、關于保證書中關于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并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后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于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三、保證書中“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種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于僅限于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并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后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筆者認為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但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于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于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愿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法律分析:婚姻承諾書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1、簽訂協議的雙方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2、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說雙方是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訂的;3、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相關的法律規定,也不能損害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更不能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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