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對于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尚未到期的債務根據夫妻的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則為該方個人債務。但是如果以此約定逃避債務的約定無效該債務仍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一方為個人目的揮霍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資助與起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產生的或者是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而且其收入卻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那么上述債務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應由其按照約定的時間予以償還。
(2)對于夫妻共同債務按照下列方法處理:
如果未到期的債務是為了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或者為家庭成員治病所產生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如果夫妻均同意放棄期限利益而提前償還的可以提前償還。如果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提前償還的則雙方可以協商同意將這部分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留到期后清償或者由夫妻雙方平等分割債務在債務到期后由雙方各自清償其份額。
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夠清償債務的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考慮雙方的經濟情況判決由一方負擔或者雙方按照一定的比例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發出申報債務公告,為了防止當事人隱瞞債務不報或只報部分債務給債權人帶來損失,辦案人員可在審理期間發出申報債權公告作為查明離婚雙方債務的一種手段,通知離婚雙方的債權人及時前來申報債權。,(二)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三)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夫妻離婚時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的意見。,(四)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五)建立夫妻財產登記制度。,(六)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對于那些債權數額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債務分擔糾紛的債權人,法院可將他們追加為第三人。,(七)對離婚后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民法典》第1065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所以,當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夫妻以離婚為逃避債務時,應立刻向法院申訴債務主張。其法院會根據情況進行判決其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當屬夫妻共同債務時,就算債務人夫婦已離婚,也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其債務,所以離婚逃避債務是不可行的。,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同樣,夫妻也可以約定雙方的共同債務由個人承擔,此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該約定也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但是對債權人并不具有約束力。因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根據“債務的轉讓得經債權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間離婚時對財產的分割,只能對彼此內部有效,不能向外對抗其他債權人。,所以,債權人仍然有權就原夫妻所負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償還。而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更是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民事行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當事人的離婚協議對債務作出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雖然約定其共同債務只由一方承擔,但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強制執行是要對方有錢或者財產才可以執行的,對方都沒有財產,你的錢怎么能要回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法院有權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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