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
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的證據有《房屋租賃合同》。
其中一方在外居住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可以當做證據提供,或者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必須對方承認。
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文書”等,并且保留郵寄憑證,以便準確計算夫妻分居時間。或者雙方來往的能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書信、電子郵件等。
同時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共同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屬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
夫妻離婚需要的其他證據介紹:
分居(別居)滿2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未經過法定離婚程序,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續,此時如果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欲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之外,還要注意搜集夫妻雙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證據,后一種證明往往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規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怎樣才算分居的證據
一、怎么證明分居
1、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如下:
(1)一方在外居住的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等;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分居文書或雙方來往的郵件等以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4)證人證言,但由于證人常常與為其作證的一方存在利害關系加之離婚涉及個人隱私,法院一般不采納單獨的證人證言,須結合其他的證據來認定分居的事實;
(5)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二、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是什么
協議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1、申請。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管轄權。
2、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撤銷。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證明分居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注欄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于夫妻分居時間;
3、一方單方簽訂的租房合同;
4、雙方來往的書信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一方所在地區居委會證明,較一般的證人證言,證明力更好一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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