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死亡兒童的數量有什么限制?
殘疾兒童收養沒有數量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但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的,可不受前述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我去孤兒院領養孩子需要有什么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四號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制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于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系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愿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并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系不適用收養關系。
第十七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議,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并到指定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收養關系自公證證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二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解除收養關系應當達成書面協議。收養關系是經民政部門登記成立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收養關系是經公證證明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公證證明。
第二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收養法規定了什么特殊條件下的收養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既包括未婚無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無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撫養子女的經濟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這主要因為對子女進行撫育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應當達成協議才能收養。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收養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條件比較寬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父母無特殊困難,有撫養能力的也可以送養其子女。
(2)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不受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須相差四十周歲的限制。
(3)被收養人可以為十四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由于繼子女和繼父母很多情況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關系十分緊密,而通過收養關系的確立,可以使親子關系單一化,有助于穩定家庭關系,為繼子女的成長提供一個更為健康的生活環境。因此,對于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情況,收養法明確可以不受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對被收養人的年齡進行限制,其目的是為了便于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建立起親子關系,以保障收養關系的穩定和發展。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被收養人的意見,由其自己判斷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關系。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孤兒或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主要包括: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親屬以及與孤兒的父母親關系密切的近親屬或者朋友。
2、社會福利機構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我國社會福利院主要收容和撫養以下未成年人:
(1)被遺棄的嬰幼兒;
(2)公安部門暫時無法查找其生父母或監護人的嬰幼兒;
(3)父母雙亡,其他監護人又無力撫養的孤兒。 因此,在收養人自愿收養社會福利院生活的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時,只能由社會福利機構作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撫養子女是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應盡的義務,但是現實中可能由于天災、人禍或者經濟狀況等原因,致使有的父母無法對自己的子女進行撫養。
根據收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同時,為了適應一些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養法還擴大了收養協議和辦理公證的范圍,明確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公證。此外,為了嚴格規范收養棄嬰的行為,防止借收養名義規避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行為,對于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民政部門應當在辦理收養前予以公告。
收養子女涉及到很多法律問題,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在收養子女時,因為沒有法律意識,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等原因,導致爭奪孩子的現象,甚至陷入訴訟。所以,在夫妻準備收養子女時,最好是咨詢一下律師,請求律師提供收養子女方面的幫助。在律師的協助下,當事人可以更好的辦理撫養手續,維護當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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