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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姻法離婚子女撫養權的爭取(孩子撫養權的爭取條件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9-07 14:25:15

婚姻法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法律分析:
可以提供下列證據爭取孩子撫養權:
1、證明孩子還處于哺乳期。
2、提供對方存在不良惡習的證據。
3、提供已經做絕育手術或者因為其他原因無法生育的醫療證明。
4、提供自己的綜合條件優于對方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36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現實生活中,不是所有人結婚了都會白頭到老,生活中很多夫妻都會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下面我分享一篇關于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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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

  子女年滿十周歲的,應當征詢子女自己的意愿。 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原則上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定。一般而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兩周歲以上,優先考慮已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一方;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一方,且改變環境對子女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的一方,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隨一方生活有利,且另一方患有嚴重疾病或不利于成長的。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想要孩子請準備下列證據:工作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孩子戶籍上學證明;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二、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哪些?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綜上所述,幾歲孩子可以選擇撫養權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一系列有關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一些具體意見,兩周歲以下哺乳期孩子一般是跟隨母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著重考慮父母雙方的條件等,而十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則應該考慮孩子自己的意見。

  孩子多大有權選擇撫養人2

   孩子多大可以自己選擇撫養權

  10歲以上需要征求孩子意見,法院判決一般也會尊重孩子的選擇。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法律怎么規定(《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一) 子女不足2周歲的情況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子女2周歲以上的情況

  子女在2周歲以上的,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撫養權和監護權有什么區別

  1、監護權從法理上區分,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

  但是,監護制度更強調的是國家對個人的強制性和個人對家庭和社會利益的服從性。從這個意義來講,監護具有公法上的義務屬性似乎更為妥當。

  2、撫養權問題,一般多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民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都是對等的,但撫養權是例外之一,生父母不對子女盡撫養義務,其親生子女不能以此為理由不承擔贍養義務,撫養權的權利和義務是基于血親而產生的。

  3、我國立法上關于撫養權的缺憾

  對撫養權沒有明確的定義,至于哪些主體有資格撫養,撫養權人之間的優先順序,撫養權人的范圍,撫養條件等我國的法律都沒有明確規定,只有《婚姻法》規定了“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边@樣一個總的基本原則。

  最新資訊(《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4條: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其實有了基礎社會意識與家庭意識的小孩是足夠有能力對自己以后的生活環境與生活條件進行判斷,并且如果法院根據硬性指標不顧孩子本身的意愿也有可能造成孩子在被宣判的家庭里面呆得并不感覺到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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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離婚糾紛案件和撫養權變更糾紛案件中,很多人為了爭奪孩子的撫養權,上演了一幕幕驚心動魄的“奪子大戰”,目的就是為了爭到孩子的撫養權。其實,孩子不是哪一方的私有財產,離婚也不能剝奪另一方與孩子的親子關系和對孩子的監護權利,而是解決孩子由誰來直接撫養;另一方仍是孩子的監護人,只是通過給付撫養費和行使探望權,對孩子進行間接撫養。如果父母雙方為了爭奪孩子的直接撫養權鬧得兩敗俱傷,甚至反目成仇,受傷害最大的恰恰是孩子。而且這種敵對的狀態,并不利于雙方建立良好的“離后關系”,也不利于孩子今后的身心健康成長。

  對于達到一定年齡的孩子,法院在處理其撫養權歸屬的時候,還應當征求孩子的意見。那么到底多大的孩子有權選擇跟誰生活呢?

  今天,我們就來分享一個相關的案例,離婚一年后男方起訴要求變更八歲女兒的撫養權,女方并沒有不適宜撫養或者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孩子則明確表態愿意隨父親生活,法院又該如何判決?下面,讓我們一起進入今天的案例時間:

  湖南衡陽的凌先生與妻子李女士于2016年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雙方共同生育的兩個孩子,兒子跟隨父親生活,女兒跟隨母親生活。然而,過了一年后,凌先生卻突然起訴要求變更女兒的撫養權。

  凌先生認為,李女士離婚后不久再婚并生下小孩,無暇顧及女兒小花的學習和生活,因此請求變更小花由其撫養。李女士則辯稱,其與現任丈夫對小孩盡心盡責,不同意變更小孩由原告撫養。

  法院經審理查明,小花現在八周歲,她與哥哥在父母離婚前主要由爺爺奶奶帶大,父母在外打工。父母離婚后,小花跟隨母親一起生活了一年多時間,期間李女士并沒有原告訴稱的不適宜或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

  當法官征求小花的意見時,她明確表態說,愿意跟隨父親和哥哥一起生活。那么,法院又該怎樣判決呢?

  法院認為,處理該類案件應從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該案原、被告在離婚時就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法院予以確認。現原告要求變更小花的撫養關系,被告并沒有原告所訴的法定變更情形。但是,《民法總則》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該規定已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十歲降至八歲,現小花已年滿八周歲,小花選擇跟隨父親生活是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原、被告雙方及法院應充分尊重小花的意愿,小花由原告撫養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小花變更為由凌先生直接撫養。

  該案判決后,李女士表示:“盡管不是我們希望的結果,但法院判得很公正”。小花也高高興興地跟著父親回家了。

  這個案例,是在《民法總則》施行后,人民法院直接依據限制民事行為人起始年齡為八周歲所做的判決,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釋關于“考慮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意見”的規定當時還未作出相應的修正。2018年7月18日,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終于在這個問題上一錘定音。該《意見》第38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

  該規定,完成了從《民法總則》規定到《婚姻法》適用的對接,明確規定了八周歲以上的孩子對隨父隨母生活的選擇權。對于今后各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提供了法律適用的依據。

離婚孩子怎么判撫養權

離婚時,孩子撫養權一般有夫妻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法院根據有利于孩子生活等原則進行確定。

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權達成一致的,按照約定確定歸屬,但約定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一般法院會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孩子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只有在父母雙方都爭撫養權,而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時,才考慮孩子個人的意見。 四、孩子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況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離婚孩子撫養權女方怎么爭取

一、離婚女方怎么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法院在考量把子女判歸一方時,一般考慮如下幾點:

1、子女是否尚在二周歲之內。

2、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

3、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

4、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

5、女方的學歷情況。

6、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

7、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8、男方是否枝桐行有過錯的。(包括婚外情)

9、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意愿。

10、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因此,女方在爭取證據可以從這些方面出發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輪絕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二、爭奪撫養權該提交哪些證據

孩子撫養權,目前離婚案件基本上都是爭奪孩子撫養權,最大的原則就是要兒童利益最大化,無論猛嘩是我國婚姻法,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兒童權益公約,都體現了這個理念和原則。

關于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法院審判原則有三個:

1、兩周歲以下的孩子歸母親,除非母親根本沒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這兩點都要具備。

2、兩周歲到十周歲孩子的撫養權,要看父母哪一方能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學習環境條件。

3、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證據形式:

1、工作收入證明;

2、住房證明;

3、孩子戶籍上學證明;

4、照片、錄音、錄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關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體疾病的證明。

證據取得方式:通過單位、學校、居委會、醫院等相關方面。

無論男女在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時候,其實都是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而這里的證據就包括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和對對方不利的證據,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那相比之下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比對方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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