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一、孩子 撫養權歸屬 。1、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2、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3、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4、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6、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7、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 輪流撫養子女 的,可行準許。8、父母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應予準許;9、離婚時,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撫養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養,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準許,但該子女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求該子女的意見。10、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11、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未表示反對,并與該子女形成 事實收養關系 的,離婚后,應由雙方負擔 子女的撫養費 ;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對方始終反對的,離婚后,應由收養方撫養該子女;12、在 離婚訴訟期間 ,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二、 撫養費支付 。1、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2、 子女撫養費 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3、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4、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5、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6、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8、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另行起訴。9、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8、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9、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繼父母可以不給付繼子女的撫養費;如果同意撫養,當然法律也認可。10、夫妻雙方收養的子女,應按照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承擔養子女的撫養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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