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收養關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簡介收養關系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下:
(1)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
(2)由養父母撫養成人的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且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3)對于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其支出的生活費與教育費。
(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5)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6)對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收養人與送養人或收養人與成年的被收養人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符合下列條件:
(1)雙方就解除收養關系達成合意;
(2)雙方均須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決定形成的收養關系解除時,仍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
(4)不能達成協議的,可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在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時,人民法院應依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判決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主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嚴格來講,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養關系的話,那么親生父母此時是不能要回孩子的,當然實踐中也有例外的情況。要是當事人之間能夠協商一致,收養人愿意將孩子送回的話,也是不是不可以的。,(一)收養關系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二)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三)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事實及證據。,(四)財產、住房狀況及其證據。,(一)人民法院解除收養的糾紛,應當堅持保護兒童和老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雙方的利益,根據不同情況實事求是地妥善解決。,1、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情況,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處理。,2、養父母不盡撫養義務,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3、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均為不利,一方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準予解除,4、養父母發現養子女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病癥,要求解除收養敏捷,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準予解除。,(二)收養關系不會自動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1、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2、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3、送養人行使對養父母子女關系的解除權的;,4、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的。養子女年滿8周歲的應征得本人同意。被收養人仍未成年的,收養人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送養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解除收養關系有什么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會產生以下后果: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擬制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消除;
2、養父母與養子女無需再按照父母與子女的相關規定,履行相關的法定撫養、贍養等義務;
3、未成年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成年子女是否恢復,由當事人協商;
4、其他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解除收養關系的后果
解除收養關系的后果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相關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解除收養關系之日起自行恢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撫養費;但是,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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