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于未成年人的 法定監護人 ,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 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關于 無民事行為能力 或者限制 民事行為能力 的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法律規定監護人按順序擔任嗎
法律規定監護人是按順序擔任的,監護人順序規定是: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第一順位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一順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再是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二、監護人委托監護權給他人可以嗎
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稱監護委托。監護權原則上應不容許委托,除非基于受監護人的教育或受照顧必要。我國司法實踐基于某種實用的考慮,承認了委托監護。委任監護人的設立可劃分為兩種情況: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監護人。
2.由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委托他人實施。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專門委任。
三、監護人有什么職責
監護人有以下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 代理 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代理被監護人進行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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