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獨生子女陪護假2022年新規定
法律主觀:
廣州獨生子女陪護假是指依法辦理了獨生子女證的夫妻他們的子女享有的假期。通常是年滿60周歲以上獨生子女的父母,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享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的護理假。
法律客觀: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職工的配偶懷孕不滿4個月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該職工可以享受1天的看護假;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享受3天的看護假;懷孕4個月以上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可以享受5天的看護假。獨生子女的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患病住院治療期間,其子女可以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15天。看護假、護理假期間,職工所在單位應當保障職工工資照發,并且不影響職工的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廣州市如何辦理準生證
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關于印發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配合新修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貫徹實施,我們在征求各地級以上市人口計生局意見基礎上,對2003年3月下發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重新修訂的《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及《關于〈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的說明》印發給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九年四月一日 廣東省計劃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我省計劃生育證件管理,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一條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已婚育齡人群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 凡本省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含未辦理結婚登記已生育者、離婚、喪偶者、未婚收養者),均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在戶籍所在地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以下簡稱《服務證》)。
第三條 《服務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與《服務證》配套的《扣繳計劃生育服務證通知書》(以下簡稱《扣證通知書》)、《再生育一胎子女申請表》(以下簡稱《再生育申請表》)等有關文書,由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省統一規定的式樣印制。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證件專用 章以及落實節育措施記錄、檢查記錄等專用章仍沿用省統一的式樣。 嚴禁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印(刻)制《服務證》、專用印章和相關文書。
第四條 《服務證》由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以下簡稱發證機構)具體負責免費發放。 發證機構應當建立《服務證》發證登記、檢查制度。發放《服務證》要強化服務,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已婚育齡婦女一人一證。 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可委托村(居)民委員會代發《服務證》。
第五條 《服務證》應當加蓋發證機構的證件專用章,與身份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涂改或無發證機構蓋章的均為無效證件。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服務證》管理和發放工作的監督、指導,定期檢查各發證機構的發證工作。
第七條 發證機構發放《服務證》時,應將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獎懲等有關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情況如實記錄在相應欄目上。《服務證》所登記的內容,應與其本人的計劃生育信息檔案相同。已婚育齡婦女隱瞞其婚姻、生育、節育、獎懲等情況造成發證及登記內容錯誤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已婚育齡婦女的婚姻、生育、避孕節育、孕情檢查、生殖保健、獎懲等情況發生變動的,應主動、及時攜《服務證》到戶籍地或現居住地發證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有關部門應及時予以變更。 第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在為已婚育齡婦女查環查孕后,應在《服務證》“查環查孕服務情況記錄”欄加蓋檢查專用章;已婚育齡婦女在指定的醫療機構查環查孕的,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在審核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后,在《服務證》“查環查孕服務情況記錄”欄加蓋檢查專用章。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生育子女應辦理如下有關手續,憑《服務證》到產檢或接生單位檢查、生育。
(一)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可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發證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發證機構核實其婚育情況后,符合生育規定的,應即時在其《服務證》上按有關規定如實填寫登記,并加蓋公章。 生育第一胎子女未按規定辦理生育登記手續的已婚育齡夫妻,應及時補辦登記手續。發證機構在核實其婚育情況后,在《服務證》上“第一胎生育服務情況記錄”的“第一胎生育登記部門意見”欄說明。 (二)符合《條例》規定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應當向女方戶籍所在地發證機構提出再生育申請。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請、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子女出生醫學證明等有效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并同時附加符合特殊情況再生育一胎子女的證明材料,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領取并填寫一式四份的《再生育申請表》,其中: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的或者第一胎雙胞胎(含多胞胎 )子女均為殘疾兒,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且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的,應有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的鑒定結論材料;再婚的,應附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或喪偶的死亡證明書;患不孕癥依法收養的,應有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鑒定書及收養證;獨生子與獨生 女結婚的,要出具雙方父母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屬獨生子女證明材料;屬政策外生育人員的,應提供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及征收票據等等;
2、申請人將填寫好的《再生育申請表》分別交男、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加具意見;有工作單位的,應先交其所在單位加具意見后,再交雙方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并加具意見;
3、村(居)民委員會接到申請人的《再生育申請表》三個工作日內加具意見,并將加具意見的《再生育申請表》連同申請人其他證明材料在五個工作日內送交到女方戶籍所在地發證機構審批;
4、發證機構接到《再生育申請表》后十個工作日內審批,審批后及時將《再生育申請表》發還村(居)民委員會,并在審批完結后五個工作日內報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發證機構審批再生育的申請,采取集體討論的辦法進行,對符合生育規定的,簽署同意意見;對不符合再生育規定的,在發出《不予安排 再生育一胎子女決定書》前,應先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聽證告知書》;對需要舉行聽證的申請人,要發出《不予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聽證通知書》;
5、村(居)民委員會收到發證機構的審批意見后,應將批準可再生育一胎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名單張榜公布三十日,接受群眾監督。張榜公布期滿,群眾無異議的,村(居)民委員會將持證人《服務證》送發證機構辦理登記手續,加蓋公章后再送還申請人。 對群眾有異議的,發證機構應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符合再生育規定的,應再次張榜公布三十日,并注明調查復核結果;不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由村(居)委會將《服務證》退回申請人。
第十條 對登記、審批生育子女的育齡夫妻,發證機構或村(居)民委員會可與其在生育前簽訂《計劃生育合同書》。
第十一條 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已婚育齡夫妻,可在懷孕三個月后至生育前持《服務證》到女方戶籍地發證機構辦理懷孕等有關申請、審批和登記手續。 因胎兒流產、嬰兒夭折符合《條例》生育規定而要求生育的已婚育齡夫妻,應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辦理有關事宜。 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條件,但未經審批而懷孕的,應當在生育前補辦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男方戶籍在我省、女方戶籍在外省的已婚育齡夫妻,其生育的子女符合我省規定,需隨父入戶,或者已生育子女隨夫生活一年以上且有長住趨勢,或者符合我省生育規定因特殊情況需在我省生育的等情形,均可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同意由男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服務證》證明及女方在戶籍 地生活期間的婚育狀況書面材料,經男方戶籍所在地審批后,可由男方戶籍地發證機構發給女方《服務證》,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有生育的,在《服務證》生育服務情況記錄的“備注”欄中注明。 申請人女方為駐粵部隊現役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按規定出具證明向駐地發證機構領取《服務證》。
第十三條 本省戶籍已婚育齡婦女在本省范圍內流動的,可憑《服務證》在現居住地接受有關計劃生育的管理和服務;應在到達現居住地十五日內主動到現居住發證機構交驗《服務證》。符合生育規定的,憑《服務證》在現居住地接受孕期檢查和生育。 外省籍已婚育齡婦女,應憑其戶籍所在地出具的有效生育證明在現居住地接受孕期檢查和生育。
第十四條 各級醫療機構和接生單位在對孕婦進行產前檢查及接生前,應當查驗其計劃生育證明。屬本省戶籍的已婚育齡婦女,查驗其《服務證》有無第一胎 (孩)登記或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屬外省籍已婚育齡婦女,查驗其有效的生育證明;對沒有《服務證》或《服務證》沒有第一胎(孩)登記、再生育一胎子女審批 的以及無有效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及時通報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并協助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部門辦理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居住證(暫住證)、就業證等證件時,應當核查其經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沒有計劃生育證明的或未經查驗,應及時通報給現居住地鄉鎮、街道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服務證》可作為持證人接受計劃生育情況檢查和辦理有關證照的憑據。 在計劃生育工作檢查時,持有《服務證》的已婚育齡婦女應當主動出示本證明接受查驗。 第十七條 持證人戶口發生遷移的,原發證機構應為其辦理注銷手續,在《服務證》“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并告知其攜本證到新戶口地發證機構辦理新證。新戶口地發證機構在接到持證人所持的《服務證》后,十五日內作出審核意見,經確認符合規定后,收回舊證,換發遷入地的新證。 持證人戶口發生遷移后,不辦理換證手續的,原《服務證》無效。
第十八條 持證人遺失《服務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報失,并由發證機構審核后補發。發證機構在補發時,按原發證編號登記,并在“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原發證日期。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已發證的予以撤銷并收回已發證件;持證人所持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而仍繼續懷孕、生育的,按政策外懷孕、生育處理。 (一)持證人弄虛作假、騙取、涂改、轉借《服務證》,或所持《服務證》的主要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發證機構發現后應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或撤銷其《服務證》。 (二)持證人經批準再生育一胎子女,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發證機構發現后,在其《服務證》 “再生育一胎子女生育服務情況記錄”中的“備注”欄注明“因擅自施行人工終止妊娠,取消原再生育批準”并加蓋公章;在“特殊情況記錄”欄注明施行人工終止妊娠的單位、時間并加蓋公章。
(三)發證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發放《服務證》,或者經辦人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辦理《服務證》和在《服務證》上登記虛假內容的,其《服務證》無效。
第二十條 現居住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現流動人口所持《服務證》有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發出《扣證通知書》,扣繳其《服務證》,并通知原發證機構;原發證機構必須及時核實,并將結果通報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由發現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第二十一條 發證機構、經辦人及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對發證機構負責人、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持證人經濟損失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 (一)刁難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登記或審核發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服務證》或者違規審批生育造成政策外生育等嚴重后果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扣繳持證人《服務證》或扣證后不向原發證機構核實,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亂收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拒不執行復議決定的。
第二十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服務證》和有關文書,使用虛假計劃生育證明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私刻有關印章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及我省的有關法規、規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無理拒絕受理辦證,或者逾期不予答復,或對扣繳、撤銷、收回《服務證》以及行政處罰等不服的,在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本省計劃生育證件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廣州晚婚婚假多少天
晚婚假10天,具體如下: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初婚夫妻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日。再婚夫妻初婚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享受晚婚假。
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1胎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產假15日。
擴展資料:
廣東: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法律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根據當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可享受晚婚假10-30天不等(含3天法定婚假),此假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的請假時間是連續不間斷的假期,包含雙休日的時間。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晚婚假
廣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實現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戶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非本市戶籍中國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第四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區、縣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和省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本市人口發展規劃由市發展改革行政部門負責編制,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牽頭擬定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本市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制度,責任單位應當主動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大力推進人口問題綜合治理。
責任單位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列入主要領導工作實績考核。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實施。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系統、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并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保證本單位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第二章 生育調節第九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1對夫妻生育1個子女。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
(一)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第1個子女為殘疾兒或者第1胎雙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為獨生子女且只有1個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5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且只有1個子女的。
(五)夫妻雙方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只生育1個子女且是女孩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2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者生育子女未婚時死亡造成無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1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1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1個子女但該子女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夫妻雙方同時符合上述再生育規定中兩項以上規定的,只適用其中一項,只批準再生育1胎。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對再生育1胎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準,應當報區、縣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一方或者雙方婚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生育子女的,婚后參照再生育政策執行。第十二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
(一)夫妻雙方均屬農村居民,只生育1個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縣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錄用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非農業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將戶籍遷移登記為農村居民的。
(三)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無緊急情況未經區、縣級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擅自人工終止妊娠的。
(四)遺棄子女或者送養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嬰兒死亡或者殘疾,或者謊報嬰兒性別、謊報嬰兒死亡的。
(六)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
(七)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1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未成年子女隨本人,因變更撫養關系造成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八)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1個子女,離婚時離婚判決或者離婚協議未明確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歸父親還是母親一方單獨行使的。
(九)一方已生育3個以上子女的。
(十)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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