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動手打妻子犯法嗎
一、丈夫打妻子合法嗎
不合法。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婦女一旦遇到家庭暴力或虐待的情況,可向居委會、單位及轄區公安機關等部門反映,相關部門應出面勸阻和調解。對情節嚴重者,按照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制止和反對家庭暴力和虐待應是全社會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則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二、一方經常家暴可以構成哪些犯罪
實際中,一方經常家暴,實施的家庭暴力包括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不管實施哪種暴力,都可能構成犯罪。
具體的,實施家暴可能會構成以下犯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方想要離婚,另一方不肯離婚,不愿意離婚的一方使用暴力威脅恐嚇對方,阻撓對方解除婚姻關系的,即可以認定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二)虐待罪
比如一方對另一方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即可以認定為虐待罪。
(三)故意傷害罪
實際中,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時,會對另一方動手,即實施身體暴力,毆打、用力拉扯對方致使身體出現傷害的,如果已經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那么即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四)故意殺人罪
一方實施家暴,故意毆打另一方致死的,如果確定有殺人的故意,該行為人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五)侮辱罪
比如在公共場所,實施暴力貶損他人人格,可以構成侮辱罪。
不過,被實施家暴造成相應傷害,是否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侮辱罪,情況不嚴重的話,需要告訴才處理,并確認犯罪。
三、怎么證明家庭暴力
要獲得家庭暴力的證據,需要受家暴的婦女從一開始就有意識地搜集保留,才能在離婚訴訟中充分證明家庭暴力,維護自己的權利。具體有以下證據形式:
(一)醫院的檢查證明和照片
在遇到家庭暴力必要時需要就醫,對醫院開具的收據、檢查報告、就診記錄等等證據要保存好,這是證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證據,此外,拍下受傷部位的照片也可以作為受傷證明。
對當事人陳述要進行認真審查,不能說當事人的陳述就不是證據。
(二)派出所和其他組織的記錄
遭受家暴報警或者請求基層組織幫助時一般都有記錄,可以保留復印件作為證據。
(三)同事鄰居的證言
遇到家暴不要一個人扛,要通過呼救、打開家門等方法,讓鄰里都能看到,一方面能當場獲得幫助,另一方面這些目擊者將來可以作為目擊證人提供證據,這些間接證據對法官的判斷是有價值的。
能夠保留以上證據基本上就能證明家庭暴力了,當然除了這些之外還有其他因素可以考慮,比如對方的精神狀況、日常行為品性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結婚遭到暴力干涉怎么辦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怎么辦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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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以及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一般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界限。如果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以非暴力方式干涉婚姻自由(非法拘禁除外),屬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要區別是: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但主要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權利,而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2.在客觀方面,使用暴力程度不同,本罪雖然也會使被害人遭受身體上的傷害和精神上的痛苦,但傷害程度一般不會很嚴重,而對于那種因干涉婚姻自由的目的不能實現,公然故意傷害或殺害被害人的,由于犯罪故意的內容和行為的性質都已發生了變化,應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3.在主觀方面雖然都是直接故意,但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出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目的,不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直接故意,而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則具有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剝奪他人生命的意圖。這種轉化從法理上來說屬于牽連犯的范疇。
第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搶親行為的界限。對某些少數民族地區延續的搶親習俗,不能視為犯罪,不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如果強行與之發生性關系的,按強奸罪論處。
第四,若犯罪嫌疑人以非法拘禁的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a)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由于本法規定了告訴才處理的原則,在處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競合時,如果當事人未告訴,就不宜按通常的處理原則適用非法拘禁罪;如果當事人已告訴,則應按想象競合犯處理,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b)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這是因為,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不在“告訴的才處理”之列。因此,出現這種情況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處理。不過本條規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法定刑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較,前者為重,因此應適用非法拘禁罪的條款。但是,考慮到前者重得多,而且考慮到本法第257條的立法精神,在適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時,可適當取其輕者。
c)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
第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這時因為本法第257條雖未指明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如何處理,但從該條第2款的規定看,只把“致使被害人死亡”這一情節作為加重構成,所以根據其立法原意,致人重傷的,也包括在本法第257條第1款即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基本構成中,屬于“告訴的才處理”的范疇,
第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父母不讓女兒出嫁違法嗎
父母不讓女兒出嫁違法。
父母阻止結婚的行為是違法的。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如果父母暴力阻止干涉子女結婚有可能構成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結婚登記條件如下:
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
2、結婚年齡:男年滿二十二周歲.女年滿二十周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罪的界限如下:
1、區分暴力與口頭阻止或暴力相威脅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
在干涉婚姻自由當中,如果行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僅以口頭阻撓或者以暴力威脅及書面威脅等,則屬于一般的違反民法典的行為,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區分暴力嚴重與暴力輕微干涉婚姻自由的界限。根據我國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并非使用暴力即構成犯罪。只有使用暴力嚴重,阻礙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才構成犯罪。如果暴力輕微,對被干涉者爭取婚姻自由的威脅不大,或者暴力行為對被干涉者的人身危害程度輕微,則不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區分本罪與少數民族地區搶婚的界限。在少數民族,有搶婚的習俗,這是一種結婚的方式。對于這種搶婚方式,不應當作犯罪處理。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問女方求婚,遭到拒絕,于是糾集多人,用暴力手段把女方搶到自己家中,其情節嚴重或引起嚴重后果的,應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論處。
4、從行為人在主觀上有無干涉婚姻自由的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才構成犯罪。所以,在處理案件時,必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有的案件表面上是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實際上行為人并沒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故意。
綜上所述,父母通過暴力的方式阻攔子女結婚的,情節嚴重是屬于犯法的行為,會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刑法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既遂的定罪標準:對犯罪分子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結婚或離婚自由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與離婚自由。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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