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逃避債務執行新規
強制執行時債務人離婚躲避債務,要區分是夫妻共同債務及個人債務。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即使離婚,也不能避免承擔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一、離婚時債務可以約定一方承擔嗎 依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可以約定一方承擔債務,但是以離婚為由逃避債務人追債的除外。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一起承擔清償責任。夫妻雙方一起簽名或者夫妻中的一方事后追認,達成一致意見表示一起承擔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通過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背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鬧離婚期間的債務怎么辦 夫妻鬧離婚期間的債務處理,需要區分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屬共同債務的離婚后也是需要共同承擔的;如屬于個人債務就只需要債務人承擔?;橐鲫P系存續期間由于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開支所負下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超出日常生活必需的開支所負下的債務則屬于個人債務,離婚后是無需雙方承擔的,只需要債務人承擔。除能夠被債權人證明此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的或者基于夫妻二者共同意思表示除外。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后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總之,夫妻鬧離婚期間的債務處理,需要區分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屬共同債務的離婚后也是需要共同承擔的;如屬于個人債務就只需要債務人承擔。 三、夫妻離婚要怎樣處理債務 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首先要區分債務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務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則由債務人用個人財產對債務進行清償,配偶無需承擔償還責任。如果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后雙方就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債權人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欠錢人假離婚轉移財產怎么辦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夫妻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財產分割的行為,或者向法院起訴,追加另外一方為被執行人。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假離婚,就可以起訴,法院會判決轉移財產無效。
那么,對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是如何處理的呢?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夫妻的婚前財產有哪些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1、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第一,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我國民法典將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作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利于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為受害人能夠得到有效治療、殘疾人能夠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我國司法實踐中,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也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況且,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多數情況下,夫妻雙方都有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夫妻特有財產除前四項的規定外,還包括其他一些財產和財產權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類型的出現以及個人獨立意識的增強,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也將有所增加。
假離婚的行為,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離婚后當事人多以無房屋住為由繼續同居生活。即所謂的“離婚不離家”現象。
二是多采取協議離婚形式,并且對財產分割、債務承擔明顯不公平。欠債一方把部分財產或全部財產拱手相讓給另一方,自己顯出刁然一身,人財兩空的狼狽相。
三是當事人正在被起訴或被執行,而匆忙離婚,
四是雙方沒有爭執。一般離婚案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互相指責,沖突激烈。而假離婚案件夫妻早己暗中協商一致,陳述事實基本吻合,一般沒有大的爭執,而是很默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想逃避債務怎么辦
(一)強制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執行借夫妻 假離婚逃避債務 的案件,執行人員應采取強制與教育相結合的方法。執行人員首先應做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執行人宣傳法律,指出法院認定其為假離婚的事實依據,以及借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法律后果。借假離婚逃避債務案件原因復雜,有的是懂得一些法律知識,但對法律知識理解片面;有的是聽信“行家”的指點;有的是目睹身邊有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成功的實例而效仿等等。所以執行人員應根據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部分被執行人通過執行人員的思想工作,能夠認識自己的錯誤,自動履行法律義務。對于少數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被執行人,經執行人員多次教育仍拒 不履行義務 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六項之規定對其 采取強制措施 。 (二)逕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于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逕行對其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為逃避債務夫妻雙方在離婚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將 夫妻共同財產 轉移給無債務的一方,人民法院可否對其轉移的財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問題。 (三)通過 審判監督程序 認定其行為無效。通過訴訟程序辦理的借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案件,這類案件雖然履行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明顯不合理,有財產一方 不承擔債務 ,而無財產方卻承擔全部債務。對這類案件,我們應建議院長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確定被執行人與財產證照持有者 共同償還債務 。 關于夫妻債務分為了 夫妻個人債務 與 夫妻共同債務 ,其中屬于共同債務的部分需要由 夫妻共同承擔 清償責任,要是借假離婚而逃避債務的話,那么就會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
法律分析:欠款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對于這種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救濟措施。以離婚方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作為債權人,只要能證明債務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就能向離婚后的雙方追索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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