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咨詢當地民政部門:首先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咨詢,了解收養孩子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收養資格、收養程序、收養方式等;
2、準備材料:準備收養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學檢查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收養意愿說明書、收養協議書等;
3、提交申請:準備好材料后,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家庭訪談和調查;
4、審核批準:民政部門審核完申請材料后,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收養。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民政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說明和建議;
5、領取相關證件:民政部門批準收養后,需要領取相關證件,包括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書等。收養登記證是收養人的合法證明,收養協議書是收養人和被收養孩子的約定。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收養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照顧、教育、贍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并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住所;
3、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能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虐待、遺棄、拐賣兒童等行為記錄;
4、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申請人可以是被收養人的親屬,也可以是無親屬關系的非親屬人士;
5、被收養人適齡:被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的適齡范圍,一般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養人無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經放棄監護權:如果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要證明生父母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放棄監護權,或者生父母已經死亡。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孩子的手續流程
辦理收養子女的流程如下:
1、申請: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法律規定中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律規定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領養孩子首先需要自己符合領養孩子的條件,然后需要找到符合收養條件的孩子。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應該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應按申請、審查、登記程序辦理。
1、申請:要求收養子女的當事人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收養,按規定提交有關證件、證明材料。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在收到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的基礎上,遵循收養登記的原則及收養法規定的條件,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辦理。
3、登記:經審核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1 、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此外,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的,并應當提交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
收養的孤兒落戶流程如下:
1、在派出所領取入戶審批表;
2、填表后到單位出具意見并蓋章,備齊有關證件及復印件,證明材料;
3、將審批表和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并領取回執;
4、對證明完備、手續齊全的,派出所在20個工作日內將材料報公安分局;
5、等候分局、市局的驗證或調查復核通知;
6、收到批準通知后到市局人口管理處辦理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辦理收養證需要哪些證明?
辦理收養證需要的證明具體如下:
1、身份證明。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的身份證明;
2、收養人的經濟狀況證明;
3、收養人無不利于子女收養的犯罪記錄證明;
4、其他證明材料。
收養證辦理流程:
1、提交收養材料。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收養評估、發證。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根據《福建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為當事人開展收養評估,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辦收養證需要收養人提供身份證、戶口本、健康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材料,辦理收養關系登記需要當事人去民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一般收養人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是無法順利辦理收養關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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