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需要具備什么材料
領養孩子需要什么材料具體如下:
1、收養人要提交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配偶的要提供結婚證。其次,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3、收養人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或者不孕癥、不宜生育癥夫婦抱養孩子申請審批表;
4、收養協議、收養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收養申請書以及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的證明;帶齊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收養登記。
收養領養孩子需要的條件如下:
1、無子女。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而對于子女這一概念,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患有精神病等不可以為孩子提供良好成長環境的;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不僅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病情嚴重生活不能自理的,更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于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于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這一規定是出于倫理道德上的考慮和保護被收養人的需要。
綜上所述,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被收養人與養父母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允許收養,勢必對家庭關系帶來種種不利的影響,這是有悖于收養制度的宗旨的。此外,還對收養人做了只能收養一名子女的數量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辦理收養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收養證所需具體材料如下:
1、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被收養人的近期免冠黑白照片若干張;
2、提交收養子女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有無撫養能力、本人經濟狀況,以及不虐待、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狀況證明及復印件(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證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結婚證書、離婚的需要提交離婚證書、喪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證明書);
4、職業和經濟狀況證明(由收養人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其住所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
5、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
6、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
7、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需提交收養人與送養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收養女孩子所需要的具體條件如下: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辦理收養手續具體步驟如下: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證件、證明材料;
2、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
3、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4、收養登記實行分級登記制,涉及到內地公民與內地公民的收養登記,由孩子戶口源頭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綜上所述,辦理收養證書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收養人的收入證明、有無子女證明、戶口本的材料,若是收養的是三代以內的孩子,還需要提交親屬證明。一般來說,受理收養證書辦理的機構,需要在受理后的一個月內,作出是否下發收養證書的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一)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三)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四)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領養和送養手續的辦理都要什么證明
法律主觀:
送養人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作送養人的(包括已離婚的),需提交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送養人的戶口簿、 居民身份證 和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證明(該項證明需經計劃生育部門同意); 2.因喪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養人的生父或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由送養人單方提交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子女情況證明及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證明書、下落不明或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時,必須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有監護能力的證明、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以及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4.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監護人作送養人的,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對查找不到生父的 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單方作送養人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并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 6.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需提交經該單位 法定代表人 簽名同意送養的書面文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辦理收養登記要提供哪些證明
法律分析:根據對收養人要具備的條件限定,辦理收養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收養人的收養申請;2、收養人所在單位的證明,證明有收入,有經濟條件收養;3、收養人所在街道居委會或村委會的證明,證明是當地居民,有收養要求;4、收養人的體檢,證明身體健康,有條件撫養孩子;5、收養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6、收養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證明,證明收養人無犯罪記錄;7、如果收養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給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撫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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