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決婚姻關系中的無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起訴條件的規定,法院不受理案件的問題;有利于從經濟上遏制重婚、家庭暴力等違法犯罪行為或婚內侵權行為;有利于婚內侵權損害賠償問題、附帶民事賠償問題的執行;有利于防止一方擅自處置共同財產,或在一方處置后,產生對第三人的效力;有利于夫妻在人格上和財產權上的真正獨立,成為真正的民事責任主體。
婚內分別財產制度是對共同財產制度的必要補充,對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對司法實踐活動具有指導作用,對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和睦,以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一定的意義。
《法國民法典》第1445條規定:“分別財產的判決應于執行前揭貼于第一審法院的大廳內專為此目的而設的布告牌上公告之。如夫為商人或銀行家時,上項布告并應揭巾于其住所地商事法院,如未以此方法公告者,判決的執行無效。分別財產判決的效力回溯至開始訴訟之日起發生。”1987年的《菲律賓共和國家庭法》規定:“夫妻有權簽署夫妻財產契約,選擇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別財產制或其他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夫妻如無財產契約,或選擇無效的,適用本法規定的一般共同制。”“訂立和變更夫妻共同財產契約,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在婚禮簽名冊蓋章后方為有效。夫妻財產契約和有關財產,未經主管婚姻合同登記在冊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據此,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相關規定,使婚內分別財產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采用登記或裁判的方式。也就是說婚內分別財產制既可采用向婚姻登記部門登記的方式宣告成立,也可通過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宣告成立,即通過夫或妻一方或雙方向專門機構的申請,經審查或審理符合婚內分別財產制的實質要件,然后做出登記或裁判,宣告之日起對外產生公示力和公信力。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