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主觀:
如果夫妻借貸是用于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 夫妻共同財產 清償。如果用夫妻名義借貸,卻用于個人花費則屬于個人債務。根據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網貸債務怎么處理?
一、 離婚 網貸 債務 怎么處理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 夫妻共同債務 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當夫妻共同債務數額大于 夫妻共同財產 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征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但是,規定夫妻就 債務清償 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判決,法院在 債權人 沒有主張權利的時候,就主動審理夫妻對 個人債務 的清償問題,甚至將連帶債務劃分為按份債務,這種判決的效力又能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呢?但是判決卻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乃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原則上,一個生效 判決書 的既判效力不適用當的規定顯然密不可分。僅及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于第三人,具有對世的效力。 二、如何界定哪些屬于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認定。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 醫療費用 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的認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 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 贍養費 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 醫療費 、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四)離婚后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 子女撫養 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 子女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除了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外,同時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債務的話,則此時也需要作出處理才行。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一般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由離婚夫妻協商償還,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然后作出判決。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