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領養孩子?
領養孩子到福利院領養。
領養人需具備以下領養條件:
1、無子女。即收養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包括經濟能力、身體能力等。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若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領養孩子的程序如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領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收養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
建立收養制度的目的之一是有效貫徹與落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原則,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保護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實行收養制度的首要目的。
(二)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原則是在1998年修正的《收養法》新增加的一項原則。該項原則的重點在于收養關系成立后,應當注意對收養關系各方權益的有效保護。《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必須同時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使其合法權益得到平等實現。
(三)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原則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規定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這意味著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可以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如何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
辦理收養孩子的手續如下:
1、咨詢當地民政部門:首先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咨詢,了解收養孩子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包括收養資格、收養程序、收養方式等;
2、準備材料:準備收養孩子所需的材料,包括收養登記申請書、個人身份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經濟收入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醫學檢查證明、家庭住址證明、收養意愿說明書、收養協議書等;
3、提交申請:準備好材料后,需要到當地的民政部門提交收養登記申請。民政部門會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進行家庭訪談和調查;
4、審核批準:民政部門審核完申請材料后,如果符合條件,會批準收養。如果申請不符合條件,民政部門會給予相應的說明和建議;
5、領取相關證件:民政部門批準收養后,需要領取相關證件,包括收養登記證、收養協議書等。收養登記證是收養人的合法證明,收養協議書是收養人和被收養孩子的約定。
收養孩子的條件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并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有收養能力:申請人需要具有照顧、教育、贍養被收養人的能力,并有穩定的生活來源和住所;
3、無不良記錄:申請人不能有不良記錄,包括犯罪記錄、虐待、遺棄、拐賣兒童等行為記錄;
4、與被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申請人可以是被收養人的親屬,也可以是無親屬關系的非親屬人士;
5、被收養人適齡:被收養人必須符合收養的適齡范圍,一般為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
6、被收養人無法找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已經放棄監護權:如果被收養人有生父母,需要證明生父母已經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已經放棄監護權,或者生父母已經死亡。
綜上所述,收養孩子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區而異,具體的辦理流程需要根據當地的規定來確定。在辦理收養手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手續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領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什么流程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領養小孩的家庭數目現如今也在不斷增加,越來越多的人都想收養那些無人關愛的孤兒,那么我國對于領養有什么條件呢?需要哪些程序呢?下面我將為您介紹一下領養的條件以及領養的流程。一、領養孤兒需要什么條件什么流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滿三十五周歲。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領養女性的,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無子女。但領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領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領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領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但領養成年人除外。 5、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 6、有正當的領養目的,不違背社會公德和國家法律及國家計劃生育的規定。如果是為了玩弄女性或長期姘居而領養異性子女,就不能允許。 7、領養人有配偶的,須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須由夫妻共同領養。 8、領養人只能領養一名子女。但領養孤兒或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二、領養孩子的流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 (1)領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領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領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領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領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領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領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領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領養人無子女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注:領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綜上所述,想要領養小孩的人首先要看看自己的條件是否符合,并且我國法律對被領養人和送養人也都有相關條件限制。除此之外,領養小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登記、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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