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具體分析如下:
1、證據效力。
證據效力,是指公證書是一種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明公證對象真實、合法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明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法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公證機關是國家的司法證明機關。公證員在公證過程中,要依法對公證對象進行認真全面的調查、核實,之后出具的公證書具有無可爭議的法律證明力,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直接使用,是一種調整經濟、民事法律關系的可靠法律憑證。
2、強制執行效力。
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必再經過訴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公證的這種強制執行效力,不僅有利于迅速解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難題,還可以避免因訴訟、仲裁帶來的時間上的浪費和人力、物力的損耗。
3、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效力。
公證的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國際慣例以及當事人的約定,特定的法律行為只有經過公證證明才能成立并產生法律效力。反之,則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我國《收養法》第15條第4款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21條規定:“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除法律規定外,根據國際慣例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用公證形式的,當事人要使其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也必須辦理公證。如經濟合同的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經公證后生效,則這份合同不經公證機關公證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擴展資料:
公證書效力分三種:
(1)證據上的效力。一切公證書都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因為公證是對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或事實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證明,一旦糾紛發生,公證書就成為特殊的書證,證明力較強。
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
在審判人員認為沒有疑義的情況下,即可將公證書作為證明事實的證據。
(2)執行上的效力。我國公證暫行條例規定,對于追償一定數額的金錢或物品的債權文書,經審查該項債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明確,當事人雙方對債權本身無爭議,債務人應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時,公證機關可以給予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證明。
這種證明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債權人可據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執行。
(3)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是該項法律行為生效的條件之一,如沒有履行公證,該項法律行為則沒有生效。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一、事實收養關系應該具備什么條件
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般應具備下列條件
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公認,雙方相互有扶養的事實;
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未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中國承認事實收養的法律效力,并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二、事實收養關系如何處理
1、中國公民私下抱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如果當事人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2、當事人不能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來源的公證證明。
3、對當事人不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收養條件,但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由計劃生育部門按照違反計劃生育法規處理后,可以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戶口登記機關給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4、對辦法實施后,違法收養的,不予辦理收養登記,其違法收養的棄嬰、兒童送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收養,或者由當地民政部門委托家庭寄養。
三、事實收養關系要怎么解除
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民法典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
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
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收養關系是自辦理收養登記時成立的。所以事實收養關系未經登記的,法律是不認可的,當事人可以補充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未經法定程序,當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鑒于我國的具體情況,在有關收養的法規和政策頒行前,成立收養時無法可依,無章可循,事實收養并不違法。在收養法規和政策頒行后的事實收養,則是違法的。對社會生活中存在的事實收養,應采取不同的態度和對策:第一,過去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凡不違背收養的基本原則和社會道德的,應予承認。當事人要求補辦法定手續的,應予補辦。第二,因不符合收養條件,公證登記機關不予辦理,當事人自行收養的,不予承認。如確實符合收養要件,可在補辦公證或登記后承認其效力。《收養法》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要求:一是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二是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對于《收養法》施行前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應予承認。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 :“親友、群眾公認 , 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 , 雖未辦理合法手續 , 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因此 , 對于在《收養法》施行前 , 符合收養的實質要件 , 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養關系是予以保護的。一些當事人在《收養法》施行后為避免因原收養關系成立時未履行法律手續而出現各種問題 ,可以補辦收養公證。《收養法》施行后 , 收養關系的成立應當依照《收養法》的規定辦理 , 對于不具備《收養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實收養, 為無效的收養關系 , 不再承認其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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