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遞交申請外國收養人來華收養子女,首先要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向中國收養中心轉交收養申請和證明文件: (1)跨國收養申請書; (2)出生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 (7)家庭情況報告; (8)外國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9)外國收養人的護照復印件; (10)外國收養人二寸免冠照片各2張及家庭生活照片6張。以上文件除第九項、第十項外,其他八種證明文件均須由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中國收養中心不受理個人直接遞交的收養文件。 2、受理登記中國收養中心在收到外國收養人通過其所在國政府或收養組織遞交的收養文件后,對齊全、有效并向中國收養中心交納了服務費的收養文件予以受理登記,并將受理登記情況告知遞交收養文件的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 3、審核選配經中國收養中心審核,對符合中國有關法律規定條件的外國收養人,中國收養中心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愿為其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并將被收養人、送養人的有關情況轉交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征求意見。 4、簽發通知外國政府和收養人同意接受推薦的被收養人后,中國收養中心為收養人簽發《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并通過外國政府或外國收養組織將通知書轉交給外國收養人。同時,中國收養中心向被收養人所在地的省級民政部門收養登記機關發出《涉外送養通知》。 5、親自來華外國收養人接到《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后,夫妻雙方須持通知書原件親自來華,到被收養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省級民政部門辦理 收養登記手續 。 6、辦理登記外國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填寫外國人來華收養子女 登記申請書 ,并提交與送養人訂立的書面收養協議,同時提交中國收養中心簽發的《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原件、外國收養人身份證件和照片。省級民政部門對 符合法律規定 的收養關系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頒發《 收養登記證 》,出具《跨國收養合格證明》。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九條
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并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被收養人必須是未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須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的條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應當征得其他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應當共同收養子女等等。
法律依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通過所在國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收養組織)向中國政府委托的收養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收養組織)轉交收養申請并提交收養人的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前款規定的收款人的收養申請、家庭情況報告和證明,是指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館或者領館認證的下列文件:
(一)跨國收養申請書;
(二)出生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職業、經濟收入和財產狀況證明;
(五)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六)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的證明;
(七)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
(八)家庭情況報告,包括收養人的身份、收養的合格性和適當性、家庭狀況和病史、收養動機以及適合于照顧兒童的特點等。
在華工作或者學習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在華收養子女,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除身體健康檢查證明以外的文件,并應當提交在華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職業、經濟收入或者財產狀況證明,有無受過刑事處罰證明以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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