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
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如下:
1、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比如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2、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方面的優勢,比如房屋產權證、小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區環境安靜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
3、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比如證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時間、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方面優于對方當事人,或者證明自己工作有足夠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長,相比對方經常加班、工作壓力大、沒有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4、提供證據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一般法院都傾向于延續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承受父母離異的重大變化。比如證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是爺爺奶奶照顧孩子,與孩子朝夕相處,相比對方僅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5、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比如證明對方已有戀人且有結婚的可能,或者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男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條件包括哪些
法律主觀:
男方 爭取孩子撫養權 的條件為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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