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債務的離婚應該怎么離
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債務,離婚時需要考慮如何處理這些債務。以下是一些常見的處理方式:
1、共同承擔債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將債務繼續由雙方共同承擔。這種方式適用于雙方都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
2、分攤債務:雙方可以根據各自的經濟能力,將債務按照一定比例分攤。例如,如果一方收入較高,可以將債務分攤給另一方的比例較高;
3、由一方承擔全部債務:如果一方的債務較多,另一方無法承擔,可以由該方承擔全部債務。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方式可能會影響到另一方的生活質量和信用記錄;
4、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債務問題。這通常需要通過訴訟等方式來解決,需要耗費時間和精力,并且可能會對雙方的關系產生不良影響。
申請離婚的流程如下:
1、準備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夫妻雙方財產證明、子女出生證明、離婚協議等相關證明材料。
2、選擇適當的離婚方式:夫妻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可以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律師或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如果無法協商,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提交申請:根據選擇的離婚方式,將相關申請材料提交給律師、公證處或人民法院,繳納相關費用。如果選擇訴訟離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訴訟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4、庭前調解:人民法院會安排庭前調解,希望夫妻雙方在庭前達成和解協議,盡可能減少訴訟成本和時間。
5、庭審:如果庭前調解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會安排庭審,夫妻雙方需要在庭審中提交證據、陳述事實和訴求等,并接受法院的審理。
6、判決:經過審理,法院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作出判決。
7、執行:如果一方不服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判決生效,雙方需要按照判決內容執行,并完成離婚手續。
綜上所述,離婚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需要認真考慮和慎重處理。在離婚之前,雙方可以采取溝通、咨詢、調解等方式嘗試解決問題,避免走向離婚。如果必須離婚,應該按照法律程序處理,以保障雙方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雙方離婚前債務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可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對債務的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一)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由雙方共同清償,或者對共同債務未作明確約定,那么該債務應由原夫妻倆共同負擔。審理中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清償。,(二)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償還,雙方有約定,譬如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在審理中,法院既可將原夫妻二人均列為被告,也可將約定償還人列為被告,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是不能轉讓的(即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約定,但不能因此而改變了債務的性質。法院這樣處理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因為目前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逃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屢屢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于全部的債務由另一方承擔。致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從另一方面來講,夫妻離婚時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雖然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思,但相對債權人而言只是一種內部約定,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否則債權債務關系不能發生轉移。,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問題需要自己積極的了解,畢竟是自己的責任,一旦自己不能依據有關的條例進行合理的處置就會導致利益的損失,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在合理的區間進行法律上的約束操作,這樣問題的解決會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有關當事人需要留意。,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擔的債務,如果是為了共同的生活、共同的投資、對老人和孩子盡贍養撫養義務等雙方共同的事由,則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但如果是一方為了賭博、吸毒等非法的事由所負擔的債務、在借債時又對另一方進行了隱瞞,則此債務不能視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擔的債務,原則上由個人承擔,但如果該負債是為購置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使用的房產或其他貴重物品,而該物品又因夫妻關系的長期存續而轉化成夫妻共同財產的,則該負債,應按照夫妻共同負債處理。,如果在離婚案件中要處理實際清償問題,不僅離婚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債務問題也不見得能真正理清。而且人民法院對離婚時債務的處理是依據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請求而進行的,在具體案件中不乏當事人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的行為,也存在當事人一方設定假債務來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當遇到離婚雙方當事人對債務的有效存在或債務性質發生爭議時,就會大大增加離婚案件審理的難度,甚至使離婚案件久拖不決或結案后當事人反復申訴。,所以在離婚訴訟中對離婚時債務的實體處理無疑應當具備兩個先決條件:一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的有效存在無異議;二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之間對債務性質(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單獨債務)無異議。如果不具備這兩個條件就容易使離婚案件復雜化而偏離正常的方面。因此,當離婚訴訟中出現債務爭議,難以確定債務的存在及其性質時,筆者愚見是終止債務問題的實體處理,把債務問題放到債務案件中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當前,實務界許多人已認同這一點,也開始采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前的債務離婚后怎么處理
一、 離婚 前的 債務 離婚后怎么處理 《 婚姻法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以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當 夫妻共同債務 數額大于 夫妻共同財產 價值時,即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抵償共同債務時,人民法院應征求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考慮雙方的清償能力。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允許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協議清償,既可以由一方全部承擔清償責任,亦可以由雙方面軍分擔清償責任。當雙方對共同債務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決。 但是,規定夫妻就 債務清償 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判決,法院在 債權人 沒有主張權利的時候,就主動審理夫妻對 個人債務 的清償問題,甚至將連帶債務劃分為按份債務,這種判決的效力又能如何約束非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呢?但是判決卻非當事人之間的法律行為,乃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原則上,一個生效 判決書 的既判效力不適用當的規定顯然密不可分。僅及于當事人雙方而且還及于第三人,具有對世的效力。 二、如何界定哪些屬于共同債務 (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的認定。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 同居 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 醫療費用 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等。 (二)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的認定。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經營所負債務緣于夫妻共同經營費用的不足,故不論債務最初由誰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生債務是因夫妻共同經營所致,則為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償還,只問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履行 撫養 、 贍養 義務所負的債務的認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 撫養費 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 贍養費 的權利。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 扶養 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撫養子女、贍養父母是父母和子女應盡的義務。 在特定情況下,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有撫養與贍養義務,兄、姐與弟、妹之間互有扶養義務。夫妻各自因為履行其應盡的撫養、贍養、扶養的法定義務,比如為必須予以撫養、贍養、扶養的親屬支付生活費、 醫療費 、教育費等而負下債務,此種債務因屬于履行法定義務所形成,因而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承擔。 (四)離婚后的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 子女撫養 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具體情形有: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 子女監護權 ,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在父母離婚的情況下,除了要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外,同時如果夫妻之間有共同債務的話,則此時也需要作出處理才行。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一般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由離婚夫妻協商償還,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去法院起訴然后作出判決。
夫妻離婚財產和債務怎么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和債務的分割方式如下:
1、如果婚前夫妻一方借款購房,且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貸款購買一方占有、使用并償還貸款,可以先由貸款購買一方給予另一方補償。
2、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購房時信用貸款僅僅是首付而已,婚后夫妻共同還款,但名下沒有登記在夫妻另一方的話,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雙方約定由一方繼續使用該房屋,且繼續使用房屋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經濟補償的,可以準許。
3、如果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這種情況下,該房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如果婚前夫妻一方貸款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雖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由貸款購買一方占有、使用并償還貸款,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5、如果婚前夫妻一方首付購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但名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這種情況下,雖然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實際取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來說享有房屋權益。
男方出的首付,離婚后分配的情況如下:
1、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那么離婚后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無權要求分割或賠償。但如果女方能夠證明自己也曾為購房提供過資金或貸款,可以依法要求返還;
2、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么離婚后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配。如果男方出資付清首付,但后續房貸和房產維護費用都是夫妻共同承擔,可以考慮按照二者出資比例進行分配。如果男方出資購買房屋,但夫妻之間存在其他財產爭議,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3、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如果房屋登記在女方名下,但男方出資購買并支付首付,那么可以考慮將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分割時,可以綜合考慮夫妻財產狀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分割。
綜上所述,離婚后的房產歸屬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便合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建議在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明確雙方財產歸屬,以避免后續財產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相關推薦: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遺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分割遺產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