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已經遷走,還可以在娘家土地確權嗎
戶口已經遷走,不可以在娘家土地確權。
對于戶口已經遷移離原戶籍所在地的,是不再享受原戶籍地相關政策以及確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外嫁女嫁居住在農村,且在嫁居地沒有分包到土地的,娘家村集體應保留其承包的土地。在婚居地已分包到法土地或戶口轉為非農戶口的,已失去娘家村集體的土地使用權。
外嫁女的戶口在農村遷轉,不影響其在娘家村依法應有的土地使用權。但在現實中,當土地被收回時,具有娘家村的戶口是參考衡量標準的重要標志,若戶口已遷,就需提供未在婚居地未分包到土地的相關證據,方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
農村土地確權,戶口已遷出,土地會被回收嗎?
如果在土地確權之前如果農民將全家戶口遷入到城市,轉為非農戶口時,土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不能夠進行土地確權。如果農民是將全家戶口遷入到小型鄉鎮,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權,在土地確權時則能夠進行相關的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擴展資料: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 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
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的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對家庭人口全部遷入城市居住且戶籍關系全部遷入城市的農戶,應按照戶籍關系遷入城市的規模不同,區分兩種情形確定是否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1、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農戶自愿申請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2、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但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農戶自愿申請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3、已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農民進城落戶后已按我省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土地確權后,戶口遷出,土地收回合法嗎?
在當事人遷移戶口的類型,是屬于符合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6條第二款的規定,全家的戶口都遷入設區的市的,原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應由集體收回,不能辦理確權手續。 農村土地確權,戶口遷出土地會被收回的兩類人 1.如果在土地確權之前如果農民將全家戶口遷入到城市,轉為非農戶口時,土地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不能夠進行土地確權。如果農民是將全家戶口遷入到小型鄉鎮,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權,在土地確權時則能夠進行相關的土地確權登記工作。 2.在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將戶口全家遷入到城市落戶,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將戶口遷入到社區的市,轉為非農戶口,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發包方有權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土地確權前,戶口遷出,土地會被收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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