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簽訂條件
遺贈撫養協議簽訂條件有:
1、遺贈人和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遺贈的財產屬遺贈人所有,產權明確無爭議;財產為特定的、不易滅失
4、遺贈人的債權債務有明確的處理意見;
5、遺贈人有配偶并同居的,應以夫妻共同為一方簽訂協議;
6、扶養人有配偶的,必須征得配偶的同意;
7、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及擔保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生效要件
遺贈扶養協議生效要件遺贈扶養協議生效要件: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撫養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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