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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糾紛案件的舉證(如何舉證繼承糾紛的時效沒有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10-01 23:55:28

遺產繼承糾紛舉證困難

法律主觀:

一、 遺產繼承糾紛 起訴的手續是怎樣的 (1)打 遺產繼承官司 首先要寫好起訴狀,起訴狀要有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合理的事實與理由和法律依據,這些都是決定打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打高技術的結果,有時還會造成律師費用的損失。 (2)當事人寫好起訴狀之后,就可以把起訴狀提交到法院進行立案,立案時首先要選擇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然后遞交訴狀和證據及其他相關材料。拿到法院受理通知書后,等待法院傳票通知開庭就行了。 二、遺產繼承糾紛起訴應該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公安機關、醫院關于被 繼承人死亡 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親屬關系證明 ; (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 (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 (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 (5)養子女、 非婚生子女 、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 (6)繼承人 放棄繼承權 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 (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于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 (8)關于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 (9)醫院關于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繼承人承擔債務的舉證

法律主觀:

1、先確定遺產。在現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狀態中,其遺產尚未確定。2、區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3、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應首先用屬于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然后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4、幾種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分擔問題。當只有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即多得者多還,少得者少還。當然這種清償仍必須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也就是說繼承人最多清償數額不超過他的繼承所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 現如今,對于遺產方面是最常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因為很多老人在去世了之后,可能沒有人留下任何的遺囑,那么剩下的子女,他們就涉及到爭遺產的問題,那么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呢?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1

爭遺產以下證據最有用:

1、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

2、被繼承的財產產權證明文件;

3、在被繼承人所屬派出所開具的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者被繼承人醫學死亡證明。

繼承糾紛案件的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當事人是合法繼承人的,應提交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或公安機關等出具的證明。

2、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還應提交監護人的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二)證明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證明法定繼承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

(2)證明是被繼承人養子女的,應提交收養關系的證明書。

(3)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或證明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的,應提交居委會、村委會或被繼承人單位出具的相關證明。

(4)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也應當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其他法定繼承人已死亡或放棄繼承權利的,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

2、遺囑繼承的,除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外,應提供如下證據:

(1)公證遺囑的,應提交公證機關的公證書。

(2)代書遺囑的,應提交代書遺囑書并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在場見證人的證明。

(3)自書遺囑的,應提交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注名年月日的自書遺囑書。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的,除應提交有關錄音帶外,應提供兩人以上無利害關系在場證人的證明。

(5)口頭遺囑的,應提交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在場見證人的證明。

(三)證明被繼承人財產范圍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供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被繼承人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交證明債權債務存在的相關證明。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2

遺產案件的主要證據為原告、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原告是合法的繼承人。那么,針對原告的合法繼承身份,需要準備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

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的前提條件是被繼承人死亡。因此,需要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如有遺囑,需要按法律規定提交。例如,公證遺囑的,需要提供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代書遺囑的,需要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等等。

最主要的遺產范圍,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賬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票代碼、資金帳號等等,逐一提供證據進行說明,不要遺漏。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

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

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

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

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

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

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

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

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于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

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愿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后,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3

如今對于不同的情況,那么證據也會有所不同。

一般的情況下,對于遺產案件中最主要的證據就是他們的訴訟主體資格是怎么樣的,說這個原告人是否是合法的繼承人,如果他是合法的繼承人的話,那么他需要提供一些能夠證明他身份的證明

那么才能夠知道他和去世的人之間的一種關系,才能知道他是否有資格來爭遺產。

其實在爭遺產的過程中,爭遺產什么證據最有用,并不是一個全面的,它主要是看一些相關的證明才可以。

同時在爭遺產的過程中,他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同時因為已經具備了死亡證明書,如果有遺囑的話,那么像法律提交這個證書,那么這時爭遺產最有用的。

如果是這個遺囑已經有相關證明,已經有相關的證書的話,那么只需要沒有任何于財產方面糾紛的人

也就是說,沒有任何相關聯的兩個人作為證明人的話,那么這個遺囑也是生效的遺囑,其實再爭遺產的過程中,他是最主要的一個證據。

當然在爭遺產的時候可能會涉及到房產以及財產,在房產方面可能就會涉及到房產證以及購房的合同,如果是存款的話,那么只能是由法院申請調取相關的存款金額,之后才會進行財產的劃分。

所以在這個的過程中,對于子女以及相關的繼承人,還有就是在遺囑方面,這些都是相關有力的證據,如果是有經過公正的遺囑的話,那么可能就需要按照遺囑的方面來執行

如果沒有相關遺囑,即使是口頭的傳承,那么也不能作為相關繼承的證據,只有書面草擬的,經過公正的,以及由相關的人可以證明的,這樣的才是有利的,否則的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律條款來執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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