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女先于父母死亡還有繼承權嗎
我國《民法典》第 1128條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關于代位繼承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法法律規(guī)定而 喪失繼承權 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5、代位繼承屬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
二、代位繼承能分得多少遺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條,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按照繼承法第 11條規(guī)定,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因此,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時,代位繼承數人,則不能與其他第一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一同按人均分遺產,而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但是當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或者屬于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在繼承份額之外,分得適當遺產。不過,生活中很多繼承人都不愿意承認代位繼承人的繼承權,更不愿意認可其分得適當遺產的權利。
三、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1)享有繼承權的被代位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前死亡。在正常情形下,被繼承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便可依繼承順序的直接行使繼承權。但也有可能出現被代位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這時被代位繼承人在客觀上就無法行使繼承權。
(2)被代位繼承人須為被繼承人的子女。通常情形下,公民死亡,其對其他公民的繼承權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則其繼承權并不消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可有其子女代位行使其繼承權。
(3)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也就是說,被代位繼承人的配偶、長輩親屬、旁系血親均無權行使代位繼承權。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包括被代位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晚輩直系親屬。
(4)代位繼承只能發(fā)生在法定繼承方式中。在遺囑繼承中不發(fā)生代位繼承問題。因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只有在遺囑人死亡時才取得繼承權。如果遺囑繼承人于遺囑生效前已死亡,則其已無民事權利資格,無法取得繼承權。
兒女先于父母死亡還有繼承權嗎 ?綜上所述,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