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效遺贈扶養協議導致的失效,遺贈扶養協議是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撫養人就必須按協議履行撫養遺贈人的義務,而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因此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撫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撫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2、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導致的失效,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應以遺囑人設立遺囑時為準。如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或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有效遺囑的情況下,遺產應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3、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導致的失效,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實質要件之一,如果遺囑人所立遺囑是違背遺囑人真實意愿以受脅迫或欺騙的方式所立,則該遺囑全部無效。,4、多份遺囑內容沖突導致的失效,在現實中,一個遺囑人出現多份遺囑的情形并不少見,多份遺囑內容如果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2、后遺囑優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5、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的失效,遺囑人生前對財產的處分行為導致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6、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導致的失效,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無效處分只導致該部分遺囑內容失效,并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7、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導致的失效,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份額,對應當保留的必要份額的處分無效,應當首先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8、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導致的失效,某些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并不影響其他繼承人的遺囑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這一部分遺產份額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9、清償債務導致的失效,我國實行的是限定繼承原則,即接受遺產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并不是承擔無限責任,而是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清償責任,如果被繼承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所欠的債務,則首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遺產,然后依法清償債務,致使遺囑繼承失去意義二實質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償債務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10、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導致的失效,遺囑繼承人如果先于被繼承人死亡,遺囑此時尚未生效,其應繼承的財產份額應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但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由于此時遺囑已經生效,其應繼承的份額轉由該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繼承。,11、形式要件欠缺導致的失效,遺囑如果欠缺必要的形式要件,會導致遺囑無效,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規定的原則處理。,1、扶養主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體組織。,被扶養人可以與公民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也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2、內容應明確具體寫出遺贈扶養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應將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贈送給扶養人。,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3、遺贈內容應寫明遺贈財產的名稱、數量、處所,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文件。,4、扶養內容應寫明提供扶養具體內容、辦法和期限。,1、贈與合同: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從性質上看:,(1)贈與合同是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贈與合同是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但根據中國的司法實踐,贈與合同必須交付贈與物后方能成立。僅有將要贈送某項財物的預約,不能認為贈與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贈與物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即為實踐行為。,(2)贈與合同時無償行為。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2、遺贈協議:是指遺贈人與受贈人達成的在遺贈人死亡后將其財產贈送給受贈人,受贈人負責遺贈人生前生活費用或者其他附帶條件的協議。遺贈協議是雙務的,它是公民生前處理自己財產的行為。通常用于無生活來源的人與社會組織之間的互助扶養關系。,從性質上看:,(1)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2)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因此是一種雙務合同。,(3)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綜上所述,無效遺贈扶養協議、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人、多份遺囑內容沖突等都可能導致遺贈扶養協議無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律分析:是有條件的。遺贈扶養協議不同于遺贈協議。遺贈協議是無條件且無償贈與財產,可以隨時撤銷遺贈協議。遺贈撫養協議屬附條件協議,解除遺贈扶養協議需滿足以下條件:1、雙方協商同意,協議解除。2、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