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貸款死亡后妻子是否承擔債務
丈夫貸款死亡后妻子是否有償還債務的義務,需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屬于個人債務,需要對此部分債務進行舉證,舉證證明該部分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不屬于相關法律法規定的共同債務。若是舉證證明不了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2、如果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去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不因一方死亡而消滅,另一方仍需要償還;
3、如何舉證例如:如果一方個人的債務,雖然另一方沒有參與,債權人向死者配偶催債時,借款方短時間內單方介入大筆債務,且家庭在此期間未有購置房產、大額家庭支出,該筆債務未用于共同經營、家庭支出,故該債務應由借款方個人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定義:
國家現行的相關法律就夫妻共同債務則進行了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情形如下: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的債務遠比個人債務的處理要麻煩的多,所以在處理夫妻之間債務問題一定要妥善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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