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現實生活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非常的重要的,因為很多離婚類型的案件就是因為債務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所以沒有辦法協商離婚,只能夠通過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在這種情況之下,對于共同簽訂的債務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處理共同債務遵循哪些原則
處理共同債務遵循的原則:
(一)堅持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原則;
(二)協商一致的原則;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原則;
(四)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的原則。
三、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承擔
(一)已到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償還。
(二)雙方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共同債務的份額。
法律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舉證責任屬于債權人。
以上就通常的情況對您進行回復,具體情況需要結合實際情形進行個案認定,如有需要,歡迎進一步咨詢。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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