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訴法23條(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2)對下落不明或者是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只能向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3)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4)對于被監禁的人(包括已經被逮捕、被拘留的未決犯和正在監獄或者是其他勞動改造場所服刑的)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8》)根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非軍人對軍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非文職軍人的流動性比較大,地址經常變動,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更為有利。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應該是非文職軍人,對不授軍銜的文職軍人不適用。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訴意見11》(2)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居住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法院離婚,又稱訴訟離婚:是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離婚,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請求,由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而解除其婚姻關系的一項離婚制度。訴訟離婚制度,適用于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有分歧的情況,包括一方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而發生的離婚糾紛;或者雙方雖然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情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當事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下述情況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轄: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現在很多夫妻在感情破裂之后無法在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等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都選訴訟離婚的方式來離婚,而訴訟離婚首先要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那么離婚案件管轄權是怎么規定的呢?小編今天與你探討離婚管轄權。
一、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法律規定了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
《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二、離婚案件管轄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
1、《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新頒布的《民訴法解釋》增加了“可以”一詞,意味著放寬了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便于起訴離婚。
2、《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三、特殊情況下的離婚管轄權
《民訴法解釋》
第6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7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8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婚離婚案件的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11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五、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
《民訴法解釋》
第13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4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5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16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17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國務院僑辦在2005年對華僑定義中的“定居”作了明確解釋:“中國公民已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或雖未取得駐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駐在國連續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并在國外居住,都算定居在國外。出國留學生在外學習期間及因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認為是定居。”
六、離婚管轄權通過書面協議可以約定管轄法院
《民訴法解釋》第34條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養關系后發生財產爭議,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確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同居發生的財產爭議,或者在解除婚姻關系后發生的財產爭議,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