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第二天就可以復婚。復婚,是指離了婚的男女重新和好,再次登記結婚,恢復夫妻關系。男女雙方離婚后又自愿復婚,可以通過辦理恢復結婚登記,重新恢復夫妻關系。復婚登記手續基本與結婚登記手續一致,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液者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提交原離婚證,以備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在辦理復婚登記時,應當收回雙方當事人的離婚證后,重新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的目的,是防止當事人重婚。對于復婚的當事人一般不再要求進行婚前健康檢查。仿廳離婚后,未辦理恢復結婚的登記手續又實行同居,法律是不承認其婚姻效力的。離婚后指衫,晌逗殲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備埋隱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離婚流程:
1、提交離婚登記申請,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
2、婚宴沖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3、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4、審核通過,頒發離婚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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