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繼承法關于遺囑的最新規定
新民法典關于遺囑繼承的規定如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的類型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民法典關于遺囑的新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三點新的規定:
第一,民法典中去掉了公證遺囑優先的規定。
第二,民法典中增加了遺囑的形式,認可了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的效力。
第三,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現在民法典規定侄子、外甥等列入了繼承人的范圍。但必須在被繼承人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前提下,侄子、外甥等才能去繼承財產。
民法典關于繼承法的新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36條的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立遺囑人和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上簽名,注明下一年、下一個月、下一天。《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訂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載姓名、肖像和年、月、日。《民法典》第1142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遺囑訂立后,立遺囑人違反遺囑內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的有關內容。如果幾份遺囑的內容相互矛盾,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遺囑附停止條件
遺囑是自然人對自己私人財產進行身后分配的重要手段,立遺囑人往往都在自己生前就做好了安排,但是世事難料,很難預測之后會不會發生一些難以接受的事情需要終止遺囑,那么遺囑附停止條件會怎樣?怎么才是合法有效的遺囑?下面由我帶你了解具體的法律規定。一、遺囑附停止條件 遺囑人依據《民法典》第158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遺囑人在遺囑指定繼承人的同時對于繼承人繼承遺產設定了一定條件。在遺囑人去世后,當生效條件成就時,遺囑繼承人方可依據遺囑繼承遺產。當解除條件成就時,遺囑繼承人全部或部分喪失繼承權。由于所附條件的成就與否往往需要一定時間的沉淀與考驗,因此遺囑人生前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中具有相對穩定性的財產,如房產、車輛、股權等等財產的處分,較為適宜適用該種方式處分。現金存款等具有較大流動性及不確定性的財產不建議選用該種方式處分。二、附義務遺囑是什么 《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本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一般來說,遺囑是遺囑人自由處分其財產的單方法律行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自由表達其意愿。其可以在處分財產時不附加任何的義務,也可以在遺囑中要求遺囑受益人必須按照其指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表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在接受遺產的同時必須實施一定的行為,這種遺囑即為附義務的遺囑。相對于純受益性的遺囑而言,附義務遺囑也稱為負擔遺囑。附義務的遺囑不同于附條件的遺囑。附義務的遺囑所附的義務是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必須實行的某種行為,具有確定性。而附條件的遺囑中所附的條件是否能夠成就則是處于不確定的狀態,該條件可能成就,也可能不成就。在附義務的遺囑中,取得遺產的權利和履行某種義務是一一對應、密切聯系的。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設定一定的義務,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如果想要取得遺產,就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這種義務的履行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當然,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可以通過放棄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履行該義務三、代書遺囑的關鍵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若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身體原因無法拿筆寫字,此時可以找其他人幫忙書寫遺囑,即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代書遺囑關鍵是要找到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其中一個見證人可以代書,寫完之后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都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這樣一份代書遺囑就寫好了。 另外,無論是立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或者口頭遺囑,最好能夠將自己立遺囑的過程全程拍攝下來,這樣就能很清楚地知道立遺囑時神智是否清楚,都有誰在場,是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避免他人對遺囑真實性產生質疑。 以上就是我整理收集的關于遺囑附停止條件,以及附條件和附義務遺囑的不同之處。具體來說,如果遺囑附停止條件,那么對于遺囑要處分的財產來說,還是選擇較為穩定的資產比較好。
關于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者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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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附義務的遺囑所謂附義務的遺囑,是指遺囑中明確指定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的遺囑。我國繼承法中承認可附義務。公民立遺囑時,除處分自己的財產外,往往還要托付其他后事,這就發生了遺囑中的義務,對于遺囑人的這種終意表示,應予尊重并予執行。《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有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和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遺囑中所附加的義務主要包括兩類,一是為社會公共利益附加的義務,如須將遺囑中指定的財產用于社會福利事業或興辦學校、科研機構等。二是為公民個人附加義務。即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給某一公民盡一定義務。但在附義務的遺囑中,所附義務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所附義務不得超過遺囑繼承和受遺贈從該遺囑中所應得的遺產利益,即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承擔義務以接受的遺產份額的價值為限。
二、附義務的遺囑如何履行義務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遺贈中,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該回復于2018-03-28整理
關于立遺囑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立遺囑的法定條件有:立遺囑人必須具有行為能力,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為年滿十八歲且精神正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在受他人脅迫、迫或欺騙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以及他人偽造、篡改的遺囑,一律無效;遺囑內容不是違反國家法律,公共利益和社會主義道德準則;遺囑必須 符合法律規定 的形式。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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