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兄弟姐妹,是否具有法定扶養義務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婚姻法》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
據此,繼兄弟姐妹之間,符合上述規定,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指哪些
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包含:
1、受害人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3、受害人的父母。
監護人和撫養人有以下區別:
1、從法理上區分。監護人屬于親屬法中的身份權,具有法律意義,監護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并依法律規定產生,監護人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父母,也有可能是被監護人的親友。撫養權問題一般作為義務對待,但是它也是一種權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關的權利,它基于血親(包括擬制血親)而產生。
撫養人一般指具有血親關系的長輩對晚輩的具有撫養的人,不是依法律規定產生的。
2、監護人的概念大于撫養人。有監護權并不代表有撫養權,有撫養權一定有監護權。撫養權和監護權最直觀的區別在于,擁有撫養權意味著擁有可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夫妻離異之后,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受影響,因為,父母對子女的親權、監護權不受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的影響。監護權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沒有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行為,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對未成年子女都擁有法定監護權。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是自然權利,屬于親權的一部分,與由誰撫養沒有法律邏輯關系。也就是說喪失撫養權的一方仍然對子女擁有法定監護權。父母離異時,起訴爭取的不是孩子的監護權,而是孩子的撫養權。
3、權利主體不同。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對于父母親任何一方來說都很重要,孩子監護權不僅親生父母親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民政部門、基層組織等都有可能由法院指定而獲得孩子的監護權。
綜上所述,被扶養人一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以及其他受扶養人供養的其他親屬,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以及夫妻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存在供養關系的,都是被扶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
法律主觀:
條件為:保護被 監護人 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狹義 扶養 義務主要是指的平輩之間的相互 撫養 ,比如說夫妻之間,兄弟姐妹之間,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廣義的扶養包括 贍養 、扶養以及撫養。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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