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定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
(六)軍人復原費、自主擇業費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
(七)由一方婚前一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不動產,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租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個人所有;
(八)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是有個人財產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依法定或依當事人的約定,夫妻婚后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內的個人所有財產。一般包括法定個人財產與約定個人財產,包括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法定財產包括:1、夫妻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報酬,此外,用勞動報酬購置的財產,也屬于共同財產范圍。2、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3、夫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收益。4、夫妻一方或雙方因繼承或受贈所得的財產。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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