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關系終止
法律分析:監護關系成立后,得因法定緣由而終止。出于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親屬關系消滅,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而辭去監護職務或依法被取消監護人資格等。出于被監護人方面的原因有:死亡,已成年,為他人收養,父母不能行使的原因消滅,撤銷無行為能力的宣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具體包括:監護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監護人被法院撤銷監護職務;監護人因正當理由辭退監護職務;被監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后,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一、監護關系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八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愿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系同時終止。
二、監護關系證明是什么
監護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出生證明、戶籍證明等材料。監護關系證明為戶口簿時,戶主需為父母,并能清晰識別未成年人本人與監護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獨生子女證明也可作為監護關系證明。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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