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民法典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民法典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不能要求返退還三金彩禮幾種情形:
1、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時間較長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比如達到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離婚時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4、在婚姻存續期間,婚前收取彩禮一方死亡,雙方婚姻消亡,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實質上是男方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沒有法定的返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會不予支持。
離婚女方要退還三金嗎,具體如下:
1、如果三金不屬于彩禮的,則離婚自然不需要退還;
2、如果三金屬于彩禮的,則離婚一般也不需要退還;
3、但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則雙方最終離婚了,作為彩禮的三金是需要退還的。
綜上所述,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返還彩禮的條件和法律依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退還彩禮有哪些注意問題
關于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彩禮返還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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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如下:
1、如果男女雙方還未到當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這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本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彩禮能要回來;
2、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還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還彩禮錢的,必須退還;
3、如果因一方婚前給付彩禮錢,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對方應當返還,生活困難必須達到無法維持當地最低的生活水平;
4、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5、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
6、如果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需要歸還。但是,在死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是:
(1)雙方當事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返還彩禮;
(2)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可以返還彩禮。
哪些不能認定為是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
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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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退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退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彩禮,又稱聘禮、嫁妝,是中國傳統婚禮中男方給予女方家庭的一定數量的金錢或財物。在現代社會,彩禮的支付和退還往往涉及許多法律問題。那么,退還彩禮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首先,我們要明確的是,彩禮的退還并不是在所有情況下都是必須的。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女方或其家庭應當退還彩禮:
婚姻未成立: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或其家庭應當退還彩禮。這是因為彩禮的支付是基于婚姻關系的建立,如果婚姻關系未成立,那么彩禮的支付就沒有法律依據。
婚姻無效:如果婚姻被宣告無效,女方或其家庭應當退還彩禮。這是因為婚姻無效的情況下,婚姻關系自始不存在,彩禮的支付也就沒有法律依據。
女方主動提出離婚:如果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男方可以要求女方或其家庭退還彩禮。這是因為男方支付彩禮的目的是為了與女方建立婚姻關系,如果女方主動提出離婚,男方的目的沒有達到,因此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此外,如果男方因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女方或其家庭退還部分或全部彩禮。這是因為彩禮的支付應當是男方自愿的行為,而不應當給男方帶來過大的經濟負擔。
綜上所述:
退還彩禮的問題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但是,無論如何,女方或其家庭都不應當以任何理由強行要求男方支付過多的彩禮,也不應當以任何理由拒絕退還應當退還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也規定,婚姻協議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成立和生效應當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處理退還彩禮的問題時,還應當遵循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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