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婚外情、通奸、出軌等,都是涉及婚外不正當性行為的詞語,但都有著區別,使用不能混淆。今天重點說一下“重婚”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一、法律術語與口頭俗語的區別:
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在法律條文中有專門的解釋,有特定的定義。
通奸、婚外婚、通奸、出軌、同居,屬于大家的口頭俗語,在不同的語言環境中有著不同的含義。
二、重婚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區別:
1、構成重婚的,觸犯刑律,可以判刑坐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屬于違反婚姻法規定,不構成犯罪。
2、重婚要求是持續的、公開的、以夫妻名義同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通常都是相對秘密,別人不知道或者很少人知道,不以夫妻名義。
3、重婚以結婚、組成家庭為目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是以滿足心理和生理需求而共同生活。
三、重婚的類型:
婚姻法中的重婚與刑法中的重婚概念是一致的。構成重婚的大概有以下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的、持續的居住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情形有認定: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既是法定的離婚理由,也是無過錯方或者受害者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所以,有時需要搞清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與一般同居行為的區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朋友們不要認為開賓館住幾天或者姘居幾天,就可以據此說是法定離婚理由或者賠償情形。“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在婚姻法有其特定的含義。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法律條文沒有規定同居多長時間,可以達到婚姻法中規定的“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主要是考慮現實情況千差萬別,無法用一個具體的時間去界定,只能由法官根據具體案情裁定了。如斷斷續續的在一塊生活一年,可能不屬于這種情形。如果共同生活一兩月,造成“第三者”懷孕或者生子,一樣會認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很難去界定這個時間。如果與幾十年的合法婚姻相比,同居持續一年也算長;如果與通奸行為、姘居行為相比較,同居一個月也不知道短。如何判定“持續、穩定”時間,就需要法官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來衡量。
五、如何證明“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情形?
無過錯方根據這兩種情況,不管是訴訟離婚還是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都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進行證明。說實話,此類證據不太容易收集,提示如下:1、走訪鄰居、小區保安、房東獲取證人證言;2、調取街道、小區監控獲得視頻證據;3、通過通話記錄、聊天記錄,查找同居證據;4、通過銀行卡、賬戶查資金流動;5、看雙方有無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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