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重婚罪的條件
法律主觀: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 認定重婚罪 ,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重婚罪的前婚屬于合法婚姻。即,重婚罪的前婚是經過合法 結婚登記手續 , 辦理結婚證 的婚姻。不過,在部分地區,對于未 領取結婚證 的事實婚姻也是給予認可的。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 事實婚姻關系 。一就是領取結婚證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哪些條件?
第一,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它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又與他人結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第二, 重婚罪的認定 先要認定是否是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 婚姻登記機關 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法學理論上稱為“事實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所以說即使在第一次 領取結婚證 婚姻續存期間,沒有第二領取結婚證,有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 構成重婚罪 。 第三,《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記機關 辦理結婚登記 。 所以會存在婚姻登記的地區差別,在不同的登記機關重復登記。
重婚罪的認定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男方在有家庭的條件下在外面與其他女人同居,還生育了一個小孩,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來,找法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事實上,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重婚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喜新厭舊;有的是出于貪圖享樂;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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