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夫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書是有效的。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夫妻共同財產不能轉移。離婚時,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屬于違背夫妻忠實義務的情形,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未分割的財產,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婚內協議怎么樣才有法律效應
法律主觀: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可以約定財產的屬性或產權歸屬。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約定是指夫妻之間在婚姻存續期間,就結婚之前的財產和結婚之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對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這個約定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于此協議;(5)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口頭財產約定有效嗎?
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那么是否可以就此得出口頭財產約定無效的結論呢?筆者所給出的回答是否定的。具體理由,且看如下分析。《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單純從字面去理解這個條款,似乎確實可以得出口頭約定無效的結論。事實果真如此嗎?對問題的必要說明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對該問題做出必要的說明。本文所指的情形包括兩種:其一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存在口頭約定,在離婚時一方予以否認的;其二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曾存在口頭約定,而且在離婚之時雙方均承認口頭約定的事實,只是其中一方以該約定不具有《婚姻法》所規定的書面形式為由主張無效。前一種情形實際上除了法律理解及適用的問題外,還包含一層證據的問題,而證據的角度不是本文所關注的,為更突出問題的針對性,本文將該種情形假定為其中一方完全可以解決證據問題。后一種情形則純粹是法律理解及適用的問題。這樣就把兩種情形統一到同一個角度和層次上來了。對婚姻法第十九條法律效力的分析與口頭財產約定是否有效這個問題息息相關的一個核心問題就是如何看待婚姻法第十九條的法律效力。談及此問題,便涉及一個更為專業性的話題了。學理上,根據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將法律條款劃分為任意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而強制性條款具體又可進一步分為效力性條款和管理性條款。所謂效力性條款,指的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或者是雖然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明確無效,但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將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所謂管理性條款,是指是法律或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而且違反這些禁止性規定的民事行為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會影響當事人的利益。《婚姻法》明確規定,(財產)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顯然該條款屬于強制性規定,那么屬于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規定還是屬于管理性規定呢?結合前面的定義,筆者認為,該條款屬于管理性條款,而非效力性條款。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違反該條款的民事行為只會影響當事人個人的利益,而與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關。之所以《婚姻法》作出如此規定,更多的還是出于證據層面的考慮,這體現了法律的引導性作用。作為專業法律人士的律師,必須走出違反了“應當”就是無效的誤區。因此,口頭約定雖然違反了《婚姻法》所規定的書面形式,但它不因此而喪失其法律效力。應以當時的意思表示為準實踐中,遇到的多數情況是,雙方認可或是有證據證明雙方在婚內存在財產口頭約定,而在離婚訴訟過程中一方變卦了。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判斷一個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應以作出該意思表示當時的意思為準,而不應以發生爭議時的意思表示為準。這是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在該問題中的具體運用。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口頭財產約定并不因其欠缺法律所規定的“書面形式”而無效。除了本文探討的這種純粹口頭形式的財產約定外,還存在“準書面形式”(即非嚴格的書面形式,具體包括非以協議約定方式出現的情形)的特殊情形。既然口頭約定都是有效的,那么這種“準書面形式”的財產約定的法律效力就不言而喻了。 作者單位:河北世紀鴻業律師事務所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的。雙方同意 內容合法就有效“婚內財產協議”需注意的常見問題,希望對你有用。1、一方所有的房產、車輛等需登記的財產若要過戶給另一方,應盡量在協議簽署后及時辦理過戶,如無法過戶,則應對“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婚內財產協議”中的一方房產,車輛等過戶給另一方,按照《婚姻法解釋三》屬于“贈與”,而按照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隨時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可撤銷。也即,如果財產沒有過戶只是單純約定一方所有,另一方可以隨時撤銷,這種可任意反悔的“婚內財產協議”,對另一方毫無約束力。即便明確約定放棄任意撤銷權,實踐中也有法院不予認可。當然,這個僅限于“一方所有的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不算贈與,不能反悔,也不能撤銷。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于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