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的流程是申請——審查——辦證。
1、申請。
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入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
2、審查。
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系當事人自愿,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以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環節。
3、辦證。
經審查后,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制作公證書,證明收養關系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并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受理機關進行處理。
收養人提交材料:
1、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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